产后可以吃榴莲吗(刨妇产后可以吃榴莲吗)
5742023-12-04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三国志战略版土匪大戟士什么队伍可以穿的一些知识点,和土匪衣服怎么弄好看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叛逆者》
《叛逆者》是由周游执导,朱一龙、童瑶、王志文、王阳、朱珠领衔主演,李强、张子贤、姚安濂、袁文康主演的谍战剧。非常的好看。
此剧根据畀愚的同名小说改编,讲述了林楠笙、朱怡贞等人在中国共产党员的指引下,坚持理想,寻找正确的救国道路,完成信仰蜕变成长的故事。也算是中国共产党艰苦奋到底光荣不辱使命。
刚被收编的原地方流民武装才穿此服装。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
关注作者:钱品聚,了解更多历史与文化趣闻,带你发现更大的世界~
——————
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
·《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沂蒙匪事
土匪,是中国古老历史之树上结出的一颗硕大的毒瘤。
落笔写近代沂蒙匪事,我知道不能仅仅用墨水,而应该溶入那众多无辜百姓的漓漓血滴。
民国初叶,军阀混战,世事纷纭,群凶猬起,匪患遍及中国,沂蒙尤甚。
多年来,我对沂蒙匪事颇有了解,但始终缺乏勇气用文字作解剖刀将这历史之树上的毒瘤剖开。我不愿让尘封已久的毒气弥散出来,使善良的人们闻而窒息。
八百里沂蒙那嵯峨绵亘的山峦,曾是无山不匪,无峦不盗。七十二崮那峥嵘*.峻的崮顶,处处曾是土匪施暴逞凶的营盘。惯匪如刘黑七之辈,恶名昭彰,曾祸及半个中国;巨匪若孙美瑶之流,奸同鬼蜮,曾因劫掠欧美洋人而酿造过国际纠纷;女匪似赵嬷嬷之伙,心如蛇蝎,曾使沂蒙百姓一提起这恶叉雌虎便毛发倒竖;悍匪似李殿全之帮,天良丧尽,曾把人性之恶展示得无以附加……至于昼伏夜出,栖于林莽的散匪和那些剪径的草寇、打劫的山贼,更是多如牛毛。惯匪、巨匪、女匪、悍匪、散匪,你来他去,此消彼长,曾在二十余年中搅得整个蒙山沂水蜩螗沸羹,鸡犬不宁……地方史志,是历代儒士把老祖宗经历、遭际的事件,用或整齐或残缺的时间和空间缝缀起来的!一方历史。方志中,匪事向不被编纂者重点关注。但在临沂各县、区的民国史志中,有关匪事的记述却理重事复,叠床架屋。我知道,那是因桩桩匪事皆过于重大,编纂者很难回避。那些含泣带血的文字,常常戳疼我的眼帘,周身觳觫过后,心灵也常被撕扯得支离破碎。前些年,我曾多次请沂蒙山中与世纪同龄的长者们追忆往昔,他们从记忆的枯井里打捞旧日的苦难时,令我感到:对平民百姓来说,匪事之灾大大猛于战事之祸……
沂蒙山向被视为质朴、坚韧、慷慨和善良的象征。正义战争是折射人类心灵的窗口,战争这个雕塑大师曾把沂蒙山雕刻得那般凝重、庄严、显赫。然而,在这样一架善良的大山里,为何曾匪患为虐?透过桩桩惨不忍听、目不卒读的匪祸,去探求滋生土匪的社会因子、地理环境、文化土壤,去探秘土匪的生存构架、畸形心态,进而探究人类文明的进步与退化,抑或有些许鉴往知来的意义。
一当翔舞的火苗照亮原始人黑暗的洞穴,便明晰地画出了一道人与兽的分界线;当人类告别了生食的血腥,也便告别了动物的匍匐,也便渐次摈弃着兽的野蛮。当时光老人蹒跚至本世纪初,十里洋场的夜上海已有霓虹闪闪烁烁,闭塞的临沂城中也偶见电灯明明灭灭。然而,其时的土匪们却把沂蒙又拖进了原始的黑暗。
沂蒙匪事乍起时,土匪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专事绑架勒赎,弄几个钱大吃大喝,狂嫖滥赌。另一类只劫良家妇女异地贩卖,俗称"贩骚的"。这类土匪常暗中探听谁家有漂亮女子,谁家婆媳失合,谁家夫妻反目,便掠来暗藏奸宿,甜言蜜语,优给饮食,待入其彀中后便伪装成夫妇,远奔异地卖之。贩骚土匪多活动于夏秋,每届青纱帐起,便结伙绑架青年女子,入冬即散。这些散匪的鸡鸣狗盗,仅给有钱的户主和少数年轻女子带来无妄之灾,对整个社会尚构不成池鱼之殃。
鲁南是土匪的渊薮。这一带散匪借世事飘摇之机,由散到聚,由暗转明,滚雪球般地增大,多股匪徒先是以抱犊崮山区为穴巢,洪水猛兽般的向沂山、蒙山扩张,继而横行鲁中。到二十年代末,沂蒙山中有名有号的匪伙多达50余股。它们小者数百徒,中者千余数,大者万余众。天怨人愤,世事阽危,官府不得不例行隔靴搔痒的剿匪之举。百姓为自卫计,也纷纷成立了"大刀会"、"红枪会"等民间组织;为躲匪、抗匪,小村并入大村,村村修围墙,筑圩子,买枪支,造土炮,设哨楼;不少地方还成立了"联庄会",一处有匪患,八方来助剿。
然而,石垒的围墙,却很难抵御匪的疯狂;封闭的圩子,往往成为民众的坟场。
二十年代末,对沂蒙百姓来说,是最为可怕的岁月,连年旱魃为虐,不少山村,场上的碌碡都不曾打滚儿,乡亲家无宿储,室如悬磬。哪村哪庄若无力上交或稍有迟缓,刘匪部便破围屠村,一例诛戮。
临沭县的郇杵林村,在炎夏被一个人称"大尾巴"(当地人对狼的别称)的匪首率匪破围屠村后,无人收尸,逃荒到关外的乡人于寒冬回村时,才将全村数百口老少的白骨收于一处,葬于一坟……
那是一个鬼蜮横行的世界二
沂蒙山曾有过骄人的古老文明。她那甘冽的泉水,曾哺育出曾子、王羲之、刘勰、颜真卿那样的伟器英华;她那馥郁的五谷,曾喂养过智慧的诸葛亮,也哺育出天文历算学家、珠算的发明者刘洪;为使病母喝上一匙鱼汤,至孝的王祥曾在沂山的大河里"卧冰求鲤";胸有锦绣、勤勉的匡衡曾在蒙山的茅舍里"凿壁偷光"……我不明白,为什么土匪能将世上所有的丑恶曾一度在这里浓缩;我不明白,为什么像赵嬷嬷、刘黑七等如此矮小的生命,竟敢那般恣意嘲弄大山的巍峨?!
有人说,民国初叶匪患猖獗沂蒙,是因了沂蒙地为山国,交通绝塞。
此说不无道理!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