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物业,由居民成立的居民委员会管理,长期来看,是利是弊
14962023-08-04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关于取消物业,由居民成立的居民委员会管理,长期来看,是利是弊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不建议成立业委会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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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亲身经历。我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一直对业主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百般阻挠,甚至可以用怕的要死,恨的要命来形容。为什么呢?因为一旦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就多了一个“婆婆”,并且这个是朝夕相处,时刻看得见,联系最密切的亲“婆婆”。多一个“婆婆”,就多一双监视的眼睛。这个“婆婆”很可能不招物业公司待见,因为他爱挑剔,爱找事,比如,物业费高不高?小区公共活动场地不能乱摆摊,垃圾清运及时不及时,监控安装有没有死角?车辆停放要有规矩,健身器材要经常维护,电梯要定期检修,绿化带要及时修剪,小区内的环境卫生要干净整洁,等等。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满意,一定会在第一时间反映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这些问题后直接责令物业公司尽快解决。这时候,物业公司会感到处处不适应,但又不敢直接对抗。这样,物业公司就会想,要保证自已的“自主权”不受侵犯,最好的结局就是没有业主委员会。所以,当业主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就会绞尽脑计,千方百计,设置障碍进行阻挠。
小区有业委会就好比农村有了村委会,这个当然是好现象,但是业委会要发挥好才能做到服务为民。
小区业委会成立后,针对物业以及小区内的问题纠纷,都可以代表小区进行交涉,这有利于维护小区业主的利益。
但是,作为业委会的成员,一定要做到公正公平,切身维护小区业主利益才好,实践中,业委会成员为了一己私利,出卖甚至侵占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也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此做好监督工作。
因此,小区有业委会当然是好事,小区业委会最好是在政府街道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同物业公司一道,共同努力,这样才能把小区管理好,维护好。
题主你所说的问题,在各地业委会成立过程中均曾出现,绝非个例。
就是说,街道办、社区居委会这些职能部门及自治组织在这一期间所作出的相关决定,或者产生的负面影响经常会遭到业主方的强烈质疑。
这个问题相对复杂,各地具体规定也存在差异,很难几句话厘清。
但针对你的问题来说,从实践来看,如果拒绝社区参与,仅靠热心业主自发联名筹备选举事项,很难操作成功。即便你们选出了业委会,也基本不能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进而也就不可能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相应的权利。
社区居委会参与业主大会的选举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
住建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其中的第十、十一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开发商代表、街道办代表和居委员代表组成。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或居委会组织业主推荐。
应该说,这个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发挥居委会这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更有利于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筹备组中必须要有辖区居委会的代表,而且其中的业主代表也是由他们与街道办来组织业主推荐。如果你们拒绝社区参与,他们完全可以依据该法条质疑筹备组的合法性。
如果筹备组的成立都不合法,那么由筹备组做的所有相关筹备工作就会被否定,由此选出的业委会能得到认可吗?
不可否认的是,在许多地区,社区居委会可能出于某种目的,利用权力横加干涉小区公共事务。
但在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这样重大而复杂的问题上,居委会又往往因自身专业、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力不能及却妄加干涉,由此致使业委会难产的事件屡屡发生。
你小区目前的状况大致如此,而更复杂的是,如果迟迟不能选出业委会,那么社区居委会可以依据上述《指导规则》第58条规定,代为行使业委会的职责。
相信这绝对不是你们愿意看到的。
这里建议你们,将前两次选举失败的过程以书面形式联名呈报于辖区街道办直接负责人员,(筹备组组长),建议由街道办主导业主大会选举过程。
此外,你们要详细查阅你所在地区关于成立业委会的工作指导细则方面的法规,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切不可盲目乱来。
所谓物业,其实就是即有为业主服务的功能,也是为一部分人谋生的来源,这些费用全由业主负担。也就成了不良物业创收的工具,虽然有物业法,但又有多少人依法办事,建议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的一部分,以减少物业和业主的矛盾,也减少业主的经费负担。
好了,关于取消物业,由居民成立的居民委员会管理,长期来看,是利是弊和不建议成立业委会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