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出更多证据证明地球是个球体(找出更多证据证明地球是个球体的方法)
11802023-08-30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专家建议采纳证明这个问题,专家意见属于几级证据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是辩护方的自发行为。与前述法院、检察院、监察委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不同,辩方聘请专家并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是自发行为,缺乏有司参与,此“出身”的悬殊就决定了辩方所聘专家的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远远低于各级机关咨询委员提出的意见。
2.并非法定的证据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由于专家并非证人,其本身并不能证明案件的任何事实,且其出具的意见书也不属于上述证据八种形式的任何一种,因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并非法定证据形式,其本质是只是专家对案件在法律上的认识和理解,这也是其无法引起办案人员重视的最重要原因。
3.《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辩护人辩护意见经常雷同,质量参差不齐。需要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案件,通常都是复杂、棘手或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证据繁多,形成的侦查卷宗也会比较多,受聘专家无法全程跟踪案件进展,仔细查阅、认真研究案情的可能性并不大,不排除专家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辩护词出具意见的可能性,坊间甚至传闻专家“卖署名”行为的存在,这就使《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沦为了《辩护词》的复制品,这也是意见不被采纳甚至得不到办案人员翻阅的另一原因。
当然业界从不缺乏认真研究案情并出具高质量意见书的行为,通过不同形式发声,促进刑事案件公正的审理,我们始终对此抱有敬意。
4.专家的中立立场难以保证,意见难免带有倾向性。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就鉴定意见或其他专门问题发表意见,主要解决证据问题,其发表的意见也有专业领域(如医疗、字迹、指纹等)的知识或规范予以评价,这也决定了其虽受聘于一方但实际中立于诉讼各方,而本文所称专家受雇于辩方,所发意见倾向于被告人,甚至有的专家在《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的观点与自己倡导的学术观点严重不一致,这种偏差也容易引起办案人员反感甚至排斥,想要起到好的效果比较困难。
5.辩护人在使用《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或发表意见时应注意言辞,切勿试图用专家意见压制办案人员,避免引起办案人员反感。办案人员大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自己对案件办理及法律有着一套完整的认知体系,有的辩护人拿着专家论证意见犹如尚方宝剑,甚至有人有种“专家都说无罪你还能说有罪吗”的架势,这是非常不可取的行为,我们必须尊重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特殊情况例外)。
6.辩护人在建议家属委托专家出具意见时应当充分告知不被采纳的风险,并制作笔录。专家论证意见并不便宜,如果事先不进行充分沟通可能事后被家属埋怨甚至解除委托。
7.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实践中《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确实难被采信。
本人赞成专家给出的意见,无异议
专家证人的意见属于人证。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鉴定人不得作为证人,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所以说专家证人的意见也是属于人证。
不属于证据。
专家意见在法庭上狗屁不是。不属于任何类型的证据。从裁判文书记载来看,法官的态度主要有三:
1、置之不理型。在案件编号为“(2016)云0324刑初354号”的受贿案中,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借此证明刑法学专家对本案的看法。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此置之不理,并未发表任何意见。
2、因公诉机关否定而不予采纳。在案号为“(2016)浙0681刑初159号”的妨害公务案中,辩护人提供了由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刘仁文等四名法学专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以证明被告人吴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人认为,专家论证意见,则只能代表专家个人意见,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不予采信该专家论证意见。
3、直接否定证据的三性。在案号为“(2016)浙0281刑初1011号”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专家法律意见书》。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的采信问题,因该意见书不符合定案证据的三性要求,不予采信。”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