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怎样才能做到不起诉
11162023-08-21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诈骗案怎样才能做到不起诉的问题,以及和诈骗罪检察建议不起诉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诈骗罪不还钱?
依我之见:构成诈骗罪不还钱(不愿退赃),依法必须从重处罚,數额特别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你就等着将牢底坐穿吧。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骗公私财物较大丶巨大丶数额特别巨大丶或有其他严重情带的,构成诈骗罪,分别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丶单处或并罚金,或者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二,不退还诈骗赃款?就是犯罪情节严重的表现之一,比如诈骗孤寡老人丶因诈骗导致受死亡丶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就属于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大家可能还记得吧,天津一女大学新生被电信诈骗犯罪骗走9000元一案,该案虽然所骗金额只有数额较大的9000元,但是,该女生被骗后自杀就属于“情节严重”之行为,后来法院判处该诈骗罪案的主犯无期徒刑。而本案例提问者述及构成诈骗“不退出脏款”的行为,从客观上讲犯罪嫌疑人有还款退赃能力,而主观上故意不愿退赃,反映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深丶无悔罪表现,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拒不退赃的”,依法必须判处无期徒刑,有钱不还,依法依理还应裁定“限制减刑”。到那时,你就将牢底坐穿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3、《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办理免诉案件的质量标准》对免予起诉的案件有详细规定,建议查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诈骗,满足两个条件可免于起诉或不予刑事处罚。
第一个条件:诈骗数额为数额较大的,即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见扩展资料第一条)
第二个条件: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见扩展资料第三条。
如果你或你的朋友,一时冲动或鬼迷心窍实施了诈骗,赶快按照上述要求行动吧,可以免于处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04-0818:18: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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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肯定有钱有人在局里也保护伞才没人敢动他的!诶。。这个社会就这样啊建议举报的话最少要省一级的市一级的估计告不出!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