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建议(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3932023-08-20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建议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项目资金不专款专用的建议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验收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1、完成项目计划和预算:项目必须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完成,包括资金使用、工作进度等方面的完成情况。
2、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合同书、实施方案、验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3、审核项目质量和效果:验收组织单位应对项目质量和效果进行审核,包括项目的完成质量、实施效果、社会效益等方面。
4、审核财务合规性:验收组织单位应对项目财务合规性进行审核,包括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等方面。
5、审核项目档案完整性:验收组织单位应对项目档案完整性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合同书、实施方案、验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是否齐全、准确。
6、审核环保和安全:对于涉及环保和安全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对环保和安全方面进行审核,包括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等方面。
7、验收结论: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审核结果,形成验收结论,对项目进行评级或评估,并针对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落实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中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验收组织单位反馈整改情况。
以上是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的常见要求,根据具体的项目类型和地区政策的不同,验收要求可能有所差异。
好项目从来不会缺启动资金的。如果说有好项目却没有启动资金,那只能有两种可能:一是项目的确不好,二是根本没想给资金以回报。
首先,一个负债几百万的人,最急的事应该是还钱,所以,所谓“手头有好项目”,大概率是想用这个“好项目”换钱还债。逻辑上没什么问题,但是,实际上一个好的项目的重要因素就是人,创始人、创业团队,都是一个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所以,想卖掉的项目,没有人能接。
其次,有些好项目,项目策划者根本没把投资回报想进去,别人拿钱给你投资是为了十倍百倍的回报,否则,项目那么多,为什么白白给你投资啊?
第三,这种情况是最多的——很多人以为的好项目只是自己以为的,而且,并没有落地且发展的可能性,却总是说“我有好项目”,这种情况在融资市场上最多见。浪费自己时间也浪费投资人时间,但你要相信,投资人是这方面的专家,项目好不好,几句话就能听出来,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还是别做白日梦了,好好规划一个能踏实挣钱的工作,尽快挣钱还债吧。人越是这种时候越要稳住内心,别指望能轻易逆袭。当然,在挣钱还债中找到合适的机会再逆袭的机会更多,至少比这种自以为有好项目却没有人投资更有机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基础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设立“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为加强和规范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十一五”期间科学技术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围绕《规划纲要》,在摸清家底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制订好2006-2008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并于2006年10月15日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备案。
请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做好三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的同时,尽快组织所属单位开展2006年修购项目(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2006年9月底前将相关申报文件报送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基础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设立“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为规范和加强修购专款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修购专款,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不包括已转制的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
第四条修购专款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修购专款安排使用要紧密围绕落实《规划纲要》任务和项目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合理需要,以提高项目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解决科技基础条件“瓶颈”问题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进行科学规划。
(二)整合集成、效益优先的原则。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要求,激活存量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存量资源的使用效益,通过项目实施,有效调控增量资源。修购专款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项目。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修购专款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四)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第六条修购专款开支的范围: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修购专款严禁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
第七条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审核的修购工作规划,按规定填写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附1,以下简称《申报书》),并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主管部门。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意义、目标,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
(二)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单位修购工作规划,对项目单位所申报的年度项目进行审核,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编制本部门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附2),并于当年5月底前连同《申报书》及申报文件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
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和推荐的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八条财政部结合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求,以及项目评审或评估结论,根据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和项目轻重缓急程度确定并下达当年项目预算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将项目预算批转所属项目单位。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情况,对项目库进行调整。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通过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一条修购专款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修购项目的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应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财政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已完项目应进行验收和总结,在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3个月内,及时将项目的实施情况、验收和总结材料报送财政部。对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应逐项申明理由和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决算时,应对修购专款使用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六条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使用修购专款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可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修购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财政部确认后,应对项目单位做出收回修购专款或在一定时期内不予核批修购项目的处罚,并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
(四)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第二十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科学事业单位修购工作管理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智慧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账专人管理,严禁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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