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危险(注意危险标志牌)
5172023-11-23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化学危险标志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化学危险标志以及关于危险化学的冷知识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方式需要谨慎。2.因为危险化学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如果储存方式不正确,可能会导致事故发生,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3.在正确的储存方式中,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选择合适的储存容器和设备,确保其具备耐腐蚀、密封性好的特点;储存区域应设有专门的通风设备,以保证空气流通;储存区域应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同时要防止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储存区域应设有明确的标识和警示标志,以提醒人们注意危险性。此外,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储存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4.正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相关单位提出的要求及安全措施如下: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分类有:
1、甲类:闪点<28℃的液体;
2、乙类:28℃≤闪点<60℃的液体、自燃物品;
3、丙类:闪点≥60℃的液体、可燃固体;
4、丁类:难燃烧物品,如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
5、戊类:非燃烧物品,如钢材、水泥等。
作业场所化学品危险性分级:
1、剧毒,短期接触后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化学品。
2、高毒,短期接触后能引起严重的暂时性或永久性伤害和有致癌性化学品。
3、中毒,短期接触或高浓度接触,可引起暂时性的伤害和长期接触可导致较为严重伤害的化学品。
4、低毒,短期接触,可引起刺激,但不造成永久伤害和长期接触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化学品。
5、无毒,长期接触基本上不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安全措施:
1、密闭包装,并贮于干燥通风处。
2、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
3、与食用化学品、金属粉末等分储。
4、误食,饮温水,催吐。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员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一旦生产完成合格,将由安全员检查并找懂危险化学品的人进行搬运到仓库,并交库房管理人员,由库房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巡逻一旦出现危险,主要责任人是安全员,其次是库房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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