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善意取得的五个条件)
13272023-08-30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这个问题,善意取得法律冷知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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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事实行为。因为,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怎么认定是否为善意,一般房屋交易通过房屋中介,机动车交易通过正规二手车交易市场,从形式上比较容易认定为善意。第二个条件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如果受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就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最后一个条件是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不动产依法应当登记,所以如果是转让不动产,即使具备了前两个条件,但是未登记,那么也不认定为善意取得。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我觉得这解析简直错的一塌糊涂,首先这题绝不是在考盗窃近亲属财物的性质,楼上认为不应认定为盗脏有一定道理,不过这不是重点,关键是无、限制是限制民事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性质。
《民法总则》实施以前,王小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卖戒指亦不是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故自始无效。《民法总则》实施以后,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买卖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后母否认,合同自始无效。虽然说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此处该买卖合同因王年龄原因自始无效,戒指所有权未曾转移,李仍间接占有该戒指,可要求现实占有人返还戒指,此处没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余地。退一步说,如果戒指是盗脏,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退二步说,戒指不是盗脏,普通动产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需要符合5个条件:占有脱离物。动产占有人以自己名义处分该动产。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完成除占有改定方式以外的动产之交付。此处店主不符合合理价格受让这一条件,故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并且店主还称以2000元价格转让该戒指,明显知道戒指实际价值。综上,这题目不管怎么说,戒指所有权都未曾转移。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