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的大中小型是怎么划分的
8482023-08-24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中型客车是指哪一种车,中型汽车不建议买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道路上行驶的汽车造型和性能特征等千差万别,如何区别这些汽车?一般来讲,根据新的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9417-89)就可方便地区分车型。
中国汽车划分为8大类:
1.载货汽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
微型货车(ga≤1.8吨)轻型货车(1.8吨<ga≤6吨)中型货车(6.0吨<ga≤14吨)重型货车(ga>14吨)
2.越野汽车:依越野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
轻型越野汽车(ga≤5吨)中型越野汽车(5.0吨<ga≤13吨)重型越野汽车(13<ga≤24吨)超重型越野汽车(ga>24吨)
3.自卸汽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
轻型自卸汽车(ga≤6吨)中型自卸汽车(6.0吨<ga≤14吨)重型自卸汽车(ga>14吨)矿山自卸汽车;
4.牵引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
5.专用汽车:厢式汽车、罐式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仓棚式汽车、特种结构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
6.客车:依车长(l)划分为:
微型(l≤3.5米)轻型(3.5米<l≤7米)中型(7米<l≤10米)大型客车(l>10米)和特大型客车;中大型客车又可分为城市、长途、旅游及团体客车,特大型客车指铰接和双层客车;
7.轿车:依发动机排量(v)划分为:
微型轿车(v≤1升)普通轿车(1升<v≤1.6升)中级轿车(1.6升<v≤2.5升)中高级轿车(2.5升<v≤4升)高级轿车(v>4升)
9.半挂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
轻型半挂车(ga≤7.1吨)中型半挂车(7.1吨<ga≤19.5吨)重型半挂车(19.5<ga≤34吨)超重型半挂车(ga>34吨)
本站点车型定义与分类
本网站主要收集小型客车,如各种轿车,轻型越野汽车,微型货车,微型客车。在中国,根据公安部的车辆分类标准,小型客车的共分为四类,即:·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轻型小客车·本站点即主要采用这种分类办法。·本站点还同时收录适宜家庭使用的小型货车(皮卡,pickup),归类为小货车每辆车属于哪一种车型,请参阅该车的行驶证(不是司机驾驶证)正页第5行均已标明。·小轿车举例:桑塔纳,宝马,奥迪等;夏利、奥拓属于小轿车。切诺基小客车在北京行驶按照小轿车进行管理,但是这里归类为越野车·越野车包括国产吉普和进口吉普等型号,以及其它品牌越野车·旅行车举例:松花江、昌河、长安、大发、柳州五菱、天津华利等属于7座以下旅行车·轻型小客车指凯特、海玉、中联等类型的小客车,中华子弹头也属于轻型小客车,小客车的分类似有难以界定,主观上也归并到旅行车一类·小货车,如"田野"汽车
现有小型汽车的国际分类与本站点分类对应关系
汽车类型对英文名称归类
中高级轿车limousine,saloon(英),sedan小轿车
斜尾式轿车小轿车
运动轿车sportscar小轿车
敞篷车roadster小轿车
活动敞篷车drophead,convertible(美)小轿车
旅行轿车stationwagon小轿车
厢式轿车旅行车
吉普车jeep等越野汽车越野车
厢式货车小货车
轻型小货车pickup小货车
国汽车分类标准
中国汽车分类标准(gb9417-89)将汽车分类为8类:
1、载货汽车:微型货车ga<=1.8t
轻型货车1.8t
中型货车6t
重型货车ga>14t
2、越野汽车:轻型越野汽车ga<=5t
中型越野汽车5t<=ga<=13t
重型越野汽车13t
超重型越野汽车ga>24t
3、自卸汽车:轻型自卸汽车ga<=6t
中型自卸汽车6t
重型自卸汽车ga>14t
矿用自卸汽车
4、牵引车:半挂牵引汽车
全挂牵引汽车
5、专用汽车:箱式汽车
罐式汽车
起重举升汽车
仓栅式汽车
特种结构汽车
专用自卸汽车
6、客车:微型客车l<=3.5m
轻型客车3.5m
7m
大型客车l>10m
特大型客车
7、轿车:微型轿车v<=1l
普通级轿车1l
中级轿车1.6l
中高级轿车2.5l
高级轿车v>4l
8、备用分类号
9、半挂车:ga<=7.1t
中型半挂车7.1t
重型半挂车19.5t
超重型半挂车ga>34t
注:1、ga——厂定最大总质量(单位:t-吨);
l——车厂(单位:m—米);
v——(单位:l—升).
2、载货汽车、自卸汽车、半挂车ga为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越野汽车ga为越野车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
3、中型、大型客车包括城市客车、长途客车、及团体客车;特大型客车指铰接客车和双层客车。
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表示。
□□○○○○■■
abcde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
d:产品序号;e:企业自定代号
□□○○○○□□□■■
abcdef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
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分类代号;f:企业自定代号
□:用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或阿拉伯数字均可
车辆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车辆类别代号车辆种类车辆类别代号车辆种类
1载货汽车6客车
2越野汽车7轿车
3自卸汽车8
4牵引汽车9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5专用汽车
注:上表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0),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2)客车及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3)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4)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适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原车的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5)主参数的数字修约按《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
(6)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当车辆主参数有变化,但不大于原定型设计主参数的10%时,其主参数代号不变,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为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五部分,用反映车辆结构和用途特征的三个汉语拼音表示,结构特征代号按下表规定:
厢式汽车罐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特种结构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仓栅式汽车
xgztjc
用途特征代号另行规定:
□□□
||
专用汽车结构特征代号_||__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种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绞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
vin车辆识别代码
从今年元月开始,大家已经注意不少车辆的标牌上都增加了一栏”vin”,这是车辆识别代码,就如人的身份证一样,具有在世界范围内对一辆车的惟一识别性。当每一辆新出厂的车被刻上vin代号,此代号将伴随着车辆的注册、保险、年检、维修与保养,直至回收或报废而载入每辆车的服役档案。利用vin代码可方便地查找车辆的制造者、销售者及使用者。而使用vin是中国在车辆制造与贸易及管理上同世界接轨的重要步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76年制定了iso3780《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后,各主要汽车生产国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标准,建立了世界范围内的车辆识别系统。国在1996年完成了有关车辆识别代号的报批工作,发布了四个重要标准:gb/t16735、gb/t16736、gb/t16737、gb/t16738,这四个标准等同采用了iso标准。1998年国家机械工业部发布了有关使用vin的规定,使之在10月1日成为汽车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使国朝建立世界统一的车辆识别系统迈出了极为重要的第一步。
车辆识别代号vin由三部分组成,即wmi、vds、vis。
”wmi”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它具有世界车辆制造厂的世界惟一性。iso组织授权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作为其国际代理,负责为世界各国指定地区代码及国别代码,负责wmi的保存与核对。国机械局汽车行业管理处获得授权负责中国境内(包括大陆、港、澳、台地区)的车辆识别代号的统一管理,负责wmi代号的分配。
”vds”部分为车辆特征说明部分;
”vis”为车辆出厂特征的指标部分
【具体解释】: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中型客车一般指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汽车称为中型载客汽车。
由于很多驾驶人习惯于持“C”证驾驶“蓝”牌车,出现了部分持“C1”、“C2”证的驾驶人“误”开中型客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新标准的适用范围调整后,重点解决了目前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和号牌种类不对应的问题。
2021车辆报废年限新规定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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