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墙为什么不能代替大屏幕投影墙(白墙能投影3d电影吗)
1386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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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邀请,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棚户区改造是我国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我国有超过千万户城镇低收入和少量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居住在棚户区中。此外,中国各地还有不少“城中村”、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厨卫设施不全,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棚户区改造主要是对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屋进行的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建制镇、《住房和城建建筑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棚改已经成为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这一概念的出现频率甚至比拆迁还要高。我国国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各地区要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棚改的范围有被随意扩大的现象。有很多本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城市房屋,甚至有些地方集体土地的房屋也被冠上棚户区改造之名,实际上却是搞商业开发,借棚改的名义来实施征收拆迁工作,以建设相关项目。很多被拆迁人好好的房子被拆,却只按所谓“棚改”的价格予以安置补偿,极大的损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拆迁人在遇到棚改的时候,一定要先做好判断,自己的房屋究竟属不属于规定中的棚户区。
涉及到棚户区改造,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安置补偿的问题,从棚户区的定义和改造范围,我们可以看出棚户区改造大部分涉及到国有土地和少部分集体土地。
如果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涉及棚户区改造一般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的。
棚户区改造本身是一件为利好之事,有利于我们改善生活质量,但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安置补偿方面,由于法律法规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安置补偿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一旦掺杂着违法的程序和手段,在棚户区改造中就更加的模糊。所以地方在适用棚户区改造时,经常会遇到征收方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自行扩大、借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更有甚者将偏远郊区的农村也列入“棚改”范围,而且补偿明显不合理。所以当认为安置补偿不合理时,我们应当及时与拆迁方反映协商,如果无果,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以避免维权时效经过。
农村房屋拆迁,不再重新安置宅基地的情况不少,但是,只要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房屋,谁也不会轻易给你拆迁,即使拆迁了,没有安置宅基地,也会给予经常上的补偿。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属于村集体经济成员,而又只有一套正在居住的合法取得的住房,村集体也好,上级政府也好,都不会拆除你的房子而不重新安置宅基地。
根据现有政策,农村居民一户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基本的保障。对于农民因历史原因多出的宅基地,也承认其合法使用权,但在新农村建设中确实根据规划需要拆除的,对多余的房屋不会再划拨宅基地,而是进行经常补偿,也就是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
目前的新农村建设中,如果村集体根据规划,统一建设楼房化新村,肯定会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一处宅基地换一处楼房或两处楼房,而不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但也有特例,每户只安排一处楼房,其余的折价补偿,这也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给予重新安置住房,而又没有经济补偿的,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会依法拆除,不重新安置,也没有任何补偿。而拆除后不再安排宅基地的,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农民多出一户一宅的房屋,可能在拆迁中只进行经济补偿,不再重新安排宅基地;二是城市规划区以内,房屋统一拆除,统一分配楼房,不再安排宅基地;三是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会得到一次性经济补偿,不再安排宅基地;四是签订了建新拆旧协议但未履行的,拆除后不再安排宅基地;五是非农业人口拥有的宅基房屋,遇有拆迁后可能只给予经济补偿,不再划分给新的宅基地。
总之,如果农民只有一处宅基地,而又是合法建设的房屋,不存在拆除不予安置的情况,政府也好,村集体也好,都不会把农民赶到街头,让农民无家可归。如果真有这种情况,那就是严重违规,农民可以直接起诉维权,也可以通过上访等渠道维权。
您好,征收开始后,征收双方会先进行协商。但在双方协商无果之后,征收方为了加快进程,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动起了“歪脑筋”,常常采取“以拆危促拆迁”“以拆违促拆迁”和断水断电断路“五断”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接受由征收方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殊不知,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广大被征收人在遭遇这些情形时,不能一味地忍气吞声,而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接下来笔者来为大家归纳一下这些常见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应对之道。
第一种:以拆危促拆迁
家住北方某大城市的陈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现实。因征收办一直未找陈先生协商征收事宜,而协商事宜一拖再拖,陈先生家周边的邻居陆陆续续都已达成协议搬走。陈先生一家莫名其妙的成为了该区域的“钉子户”。
近期,征收办已经在陈先生家外围设立了围挡。征收办的工作人员还到陈先生家里,告知将对其隔壁房屋进行拆除。而被拆除房屋与陈先生家之间仅有一墙之隔。征收方通过“切蛋糕”的方式,破坏了房屋的整体结构,使得该房屋沦为了危房。
现在陈先生已经收到了房屋管理部门下发的《解危告知书》,陈先生居住的房屋已经成为危房,需要立即停止使用,搬离房屋。征收办的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以拆危促拆迁”,即人为地将被征收房屋拆成危房,再以解危排险为名行强制拆除房屋之实。
征收方这样做的目的一在于逼签以求尽快推进项目,二在于危房的征收补偿低于普通房屋。普通房屋拆迁时,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房屋价值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是产权调换;而对于危房拆迁而言,其拆迁补偿会根据危房的不同等级进行确定,其补偿数额较低。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征收方以拆危促拆迁,侵犯被征收人权益的情形。
面临以拆危促拆迁时,大家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确定自己的房屋是否真的属于危房。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所谓的危房是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结构和承载能力的房屋,且该类房屋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目前,危房的认定标准有四类,即A级非危险房、B级危险点房、C级局部危险房以及D级整栋为危房。同时根据规定只有房屋的使用人和所有权人有权提起危房鉴定申请。
即便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也不一定必须要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知,若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可以根据认定的危险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即
(1)对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进行观察使用;
(2)对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处理后继续使用;
(3)对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
(4)对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房屋,则立即进行整体拆除。
因此,安全鉴定作出、解危通知下发后,涉案房屋不一定会被拆除。广大被征收人应在接到解危通知之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就相关的文件提起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听之任之。
第二种:以拆违促拆迁
王先生在2000年的时候,承包了某村的一块集体土地用于经营,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经营便利,王先生修建了一些厂房。2018年该地区开始征收。由于征收方确定的非宅补偿标准太低,王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镇政府连续向王先生下发了多份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在未进行过任何调查取证的前提下,直接将王先生的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将其全部拆除。这就是典型的以拆违之名行强拆之实的行为。拆迁方为了实现尽快将土地收回的目的,在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之前,强制进行拆迁。这实质上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征收采用“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原因在于违法建设基本是不补偿的,即使补偿,也仅就房屋的建筑原材料成本进行补偿,即通常理解的只补“砖头瓦块”钱。如此,征收方便可以以较低的支出来实现征收。但是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并且被认定为违建后也不必然要立即拆除,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还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此期间,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及时联系律师,争取保住自己的房屋。
如何应对以拆违促拆迁的紧急状态呢?在明律师提示大家以下几点:
其一,要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把握住在认定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违法建筑的认定一般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违法建筑、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限期拆除决定等步骤。而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被拆迁人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同时告知被拆迁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征收人必须在该程序中积极的申辩陈述,表达自己的观点,说明自己房屋的特殊情形。如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房屋无证的,该建筑不能被当然的认定为违建。
其二,及时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件进行应对,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诉讼程序。要努力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推翻限拆文件对自己房屋的违建认定,才能为房屋最终获取补偿奠定基础。实践中一些老百姓在维权中“重程序,轻实体”,仅从程序层面将政府部门作出的限拆通知确认违法,这是远远不够的。一旦涉案房屋在实体上仍是违建,其仍然不具备获取补偿的起码条件。
第三种:“五断”逼迁
征收拆迁中的“五断”,即断水、断电、断气、断暖、断路,是最为长盛不衰的逼签行径,对被征收人所施加的现实压力也是最直接和明显的。
唐先生是北方某大城市的居民,其一家是东北人,到此漂泊已经十余载。2018年底,该区域被纳入到当地新机场修建项目范围,经过协商之后,征收双方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很多居民都未搬走,仍在该地居住。但在此之后奇怪的事情出现了,该区域总是莫名的停电,但只要有居民向供电部门反映,就会很快恢复供电。停水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道路上还时不时有大量垃圾堆放阻碍了通行。征收方通过给被拆迁人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来达到逼迁的目的。很多被拆迁人在面对这些手段时,往往手足无措,如果要坚持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则要面临来自征收方更大的压力。
在这种时候,可以通过以下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终止征收方的违法逼迁行为,用法律武器化被动为主动,掌握拆迁谈判的主动权。
其一,申请违法查处:被拆迁人可向包括住建部门在内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申请查处相关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如果有倾倒垃圾的情形,可以向环境卫生部门申请查处。
其二,收集相关证据:掌握好手中的水电气暖费缴费凭据等权利凭证,保留好断水断电相关通知和破坏掉的水电表现场照片,积极收集整理征收方下发的相关征收文件。对征收方的谈判进行录音、录像取证,保存好房屋证件,拍照录像房屋现状,为后期维权做好准备。
其三,在有明确破坏嫌疑人的情形下及时报警:对发现的正在实施挖断管线行为的不明身份人员可以直接实施控制并扭送或拨打110报警,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震慑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四,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发生断水断电等“五断”情形,在经过查处之后,仍未得到改善,我们可以依法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要求有关方面就断水断电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并及时恢复供水供电。(作者:白琳)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为指导,各省市区根据自身情况出台相关政策为辅助推进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我是身处拆迁一线的工作人员,就南京市江宁区的拆迁安置政策,个人觉得还是很不错的,每个项目签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说明老百姓还是很认可拆迁补偿政策的!
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的两个关键因素:
1、拆迁范围内的农村户口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这关系到家庭人口认定结合“人转户”可以享受多少面积的房屋安置。
2、房屋的面积,包括房屋结构是砖木或者砖混的面积丈量,拿满人口认定面积需要自身房屋面积的支撑。
这两大因素决定你可以拿多少面积房屋,享受多少补偿款。下面我就通过才结束的一个项目相关案例说明除了拿房以外,还可以享受哪些补偿:
1、房屋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购房补偿款(安置房价格的一定比例)。
2、搬家奖励。家庭人口认定的面积*补偿标准(50元每平方)。
3、过渡费。认定面积*补偿标准(8/9/10元三档,根据区域划分)*36个月,每月不足2000元补足2000元。
4、提前搬家奖励。认定面积*补偿标准(410元每平方),一户不足50000元补足50000元。
5、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根据评估报告为准,装修大致以认定面积*500元每平方计算。
6、青苗费及其他奖励。
结合案例:家庭房屋面积越大,人口认定面积拿满,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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