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内阁与国王的关系(英国国王议会和内阁互不统属)
6002023-07-29
style="text-indent:2em;">其实英国,议会,内阁与国王的关系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英国首席专家建议政府,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英国,议会,内阁与国王的关系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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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首相的权力是非常大的,虽然按照英国的法律,首相应该对议会负责,但实际上从19世纪开始英国内阁专横的局面就已经形成。
首相在考虑施政措施,以及内政外交上受到来自议会制约的影响非常小,只要首相愿意,他甚至无限期连任。(现任首相特蕾莎.梅)
早期的英国首相实际上是国王的行政事务管理人,毕竟光荣革命后英国国王依旧保持了行政权。直到后来英国迎来了一个不懂英语的汉诺威国王乔治,他几乎不懂英语,从不参加大臣们的会议。就这样间接孕育了英国的内阁制。(老熟人布莱尔)
要想成为英国首相,必须要成为一个党员的党魁,然后还要保证这个党团在议会选举中占据下议院的多数席位。就这样多数党的首领就可以出任首相了。当然,首相的任命需要得到国王的认可。(英国下议院)
由于首相是其所在政党的党魁,这意味着首相在其集团内部是无可争议的头号大佬。而占据下议院多数席位使得反对党很难动摇他的决定。
事实上,即便反对党呼声可以盖过内阁,首相也可以利用其掌握的行政资源便宜行事。2003年布莱尔首相的做法就是其中的经典。理论上来说,只要首相所在的政党拿下议会大选的胜利,他就可以无限期连任。不过这种事情几乎没有发生,毕竟没有谁愿意天天这么吃力不讨好的劳累。(前任首相卡梅伦)
当然,在首相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他完全可以决定使用尚方宝剑————解散议会下议院,然后提前大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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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泰国和日本、英国虽然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但是他们还是有非常大的区别的。
泰国的君主是掌握有实权的,是军权的一把手。而日本、英国的君主只是个象征而已,不掌握有实权。
然后,现代政府主要有三大部分组成,军事,外交,内政。
如果政府首脑同时具有这三方面权力,一般称首相,如果只有其中的一个或两个方面的权利,则称为总理。
在泰国,军队不属于政府管辖范围,因此叫总理,也可以看成泰王自己兼任了首相。
在日本、英国,他们的首脑都具备军事,外交,内政权,所以叫首相。
首相强调的是身份,总理强调的是职务。
另外,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因为是英联邦国家,其名义的国家首脑是英王,所谓的总统实际是总督,所以政府首脑也只能是总理,印度也是这样,从某种意义来看,可以认为他们不是独立的国家政府。
英国与德国都是议会制,议会是国家权力的核心。组织形式上采用两院制,英国议会上议院和下议院;德国为联邦议院(上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下议院),所以说两国的内阁产生方式一样,都是由议会多数党或者政党联盟推举的首相或者总理负责组阁,这样英国首相和德国总理就是两国的政府首脑(并不是国家元首),两者都对各自的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所以权力相对较小,但是两者之间权力大小对比基本相同。两国的不同点在于国家元首的不同,英国是君主制,国家元首世袭;德国是共和制,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有固定任期,国家元首没有实权。受历史集权传统和现实政治环境的影响下,法国实行半议会半总统制,又称半总统制,总统由全国大选直接选举产生,其是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总司令,行政首脑,国家权力的核心,权力极大,在司法、立法、行政三权之上。内阁首长总理由议会多数推选产生由总统认免,其对议会负责,受议会制约,处于弱势状态,所以会出现频繁更换的情况。而总统不受议会制约,总统掌握国家的大政方针,外交、军事等重要权力,总统还有颁布法律和解散议会的权力。总之,法国总统由于是选民直选,权力来源于人民,是集国家元首,军、政、法大权于一身的超级存在。综合下来就明白了,英国首相、德国总理权力基本相同,只是政府首脑,两者权力远远小于法国总统。
图片来自百度图片,1为英国首相特蕾莎·梅与德国总理默克尔,2为法国总统马克龙,感谢提供,欢迎大家批评指正留言点赞!
责任内阁制度之下的英国国王、议会、首相、内阁的关系是密切联系、相互制衡。
具体来说:
1、国王是国家元首,是英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也是英国国教世袭领袖。国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法律上赋予英王的权力由内阁和议会行使。在对外交往代表英国,是英国国家的象征。
2、议会是国家政治的中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分为上下两院。上议院是贵族议院。下议院是平民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由普选产生.经过多次改革,上议院在议会中居于从属的地位,只起辅助性的作用。
3、英国首相:英国政府首脑。一般情况下国会下议院的多数党党魁或执政联盟的首领自动成为首相人选,人选经国王确认并任命后才正式成为首相。首相身兼政府首脑、议会党团领袖数职,手中握有行政与立法大权,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
4、内阁是英国的政府,首相由国王任命,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或首相负责,如果议会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时,整个内阁(包括首相)要么下台,要么内阁提请国家元首宣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选举。
英国这种独特的君主立宪制适应了英国社会独特的国情,为其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形成与发展:
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内阁。
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据《王位继承法》,由德国的汉诺威选帝侯继承王位,即乔治一世。由于不懂英语,逐渐对参加内阁会议失去兴趣,于是很少出席会议,甚至不出席会议而让大臣们去料理国事。于是大臣们有事就自己商定对策,然后提交给国王审定。
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成为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内阁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罗伯特·沃波尔失去下院多数的信任,被迫率内阁全体辞职。此后,“内阁失去下院多数信任必须辞职”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
1784年,小威廉·庇特试图通过改革来抑制国王(乔治三世)专权倾向抬头,而当时有不少议员被国王收买,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议会,他的改革得到新议会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继续主持内阁17年。
由此形成惯例:内阁失去下院多数议员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若新议会支持内阁,则内阁继续执政,否则必须辞职,由下院多数派去组阁。由此,形成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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