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特一营演员(我的特一营演员表小岛)
7272023-12-02
很多朋友对于为什么人在医院做手术时,家属不能进去呢和孕妇手术不建议家属陪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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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需要患者家属在医院陪护#不像国外只要一进入医院就不用家属操心了,其实针对这个问题,作为医生我可以分析下面几个问题,你们就可以很好的理解和感受了。
第一;国情制度的不同,医疗环境的差异化管理,首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目前大多数医院是公立医院占主导优势,这个造就了我们卫生医疗事业是公益服务类为主,虽然目前国家对医疗类实行改革,但是始终坚持保证医院性质事业公益性不变,我国的目前虽然大部分实行医保政策但是还没有100%全部覆盖,而且医疗费用也不是100%报销,其中根本不包含陪护护理费用。相比较国外的医疗机构很多都是私人的医院,他们完全是高额的医疗费用和服务费用,等于全部包含,比如住院,护理治疗,伙食,全部是包含在一个套餐里面,最主要的是他们实行全民医保,等于患者基本不用再花自己一分钱,而且在国外的观念里面,病人交给医生,医生等于是全权要为患者服务,也算是私人定制的治疗,当然国外的公立医院没有一个套餐,但是它可以全方位的覆盖报销所有医疗费用以及任何杂费。
第二:中国人的心理重感情,在医院家人的陪伴才能体现出这个家庭的家风和温暖。在中国人眼里,家里只要有人生病,不管是大人小孩,都是非常紧张的,所谓一人生病,全家出动,就是这个原因,如果住院的时候,你的身边没有亲人的陪伴,在同一个病房肯定会受到同病房患者的冷落甚至或说三道四,比如说,这个家庭怎么这么没有人情味等等,另外医生也会觉得你们家里怎么回事?是不是家庭关系不和睦等等的猜疑,势必会让你很难受,相比较国外的家庭观念,父母从小就是培养他们独立的性格和处事方式,在成年后更加鼓励他们分开生活,所以一旦自己的小孩生病,最多就是打下电话鼓励下,或者去医院探视一下,就算是对家人最大的安慰了,所以我们不能拿着各自不同的生活理念和文化相提并论。
第三;我国现有的医疗资源紧张,造成不等不需要家属陪护,当下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就是这个原因,我国人口基数庞大,东西部医疗资源极其不平衡,乡镇和省市级的医疗资源也是极大的不平衡,造成了不管是小病大病都是往大医院跑,而医院里面的医生和护理极度的短缺,这个就造成我们常说的,排队两小时,看病3分钟,住院半个月的问题,当然一旦住院,按照现有的模式一个主管医生基本要管理15-30人的病人,护理人员基本一个医生配3个,但是也是全方位运转不固定,而且每天不断有的新的病人进来,旧的病人出去,需要大量的记录和书写医疗记录档案,这个就是常说的医生只能专心治病,护理只能专心挂针记录,根本没有时间管理你住院时候的起居和饮食,所以,一旦住院,住院医生首先会登记你的陪护人员信息,以便及时联系和沟通。
第四:现有的医疗保险覆盖不全面和彻底,在以前只要一想到住院老百姓就头大,为什么,因为付不起医疗费用,生一场病,基本也就回到了解放前,现在国家的大力发展和运作下,基本上可以报销70%左右农村医保,但是里面还有很多自费药也是不能报销的,更别提陪护费用了,这个完全是自己家属无偿的付出自己的工作时间来照顾自己的亲人。如果你没有时间,那么你只能请护工来帮忙照顾你的亲人,这个其实照顾的费用也是挺高的,一般按照我们这里来说一天200-300左右,但是有些人及时付了起这个费用,自己的心理也是很过意不去,慎拍这个护工照顾不好自己的亲人。
第五:亲人照顾更具有安全感。其实说道这里,怎么说,中国人就是有这样的观念,再怎么亲,还是自己家里人亲,家属生病住院,需要喂饭,伙食的搭配,搓洗,上洗手间等问题,如果换做护工也许人是在做,但是心不在焉,总是做得差强人意,在中国很多就是为了赚钱,但是对于病人来说,非常的难受,如果换成自己的亲人,肯定是伙食精心调理,吃什么口味,怎么烧,都是精心准备的,上厕所也不会太过于尴尬等等问题。
总之在我国住院家属陪护,就是亲人伺候亲人最好的表现方式,这个是我国五千年传统文化的传承,百善孝为先,应尽我们的职责和义务,而且目前的医疗环境确实需要我们家属全心全力的陪护,这样才会感觉自己有家的感觉,不同国家,不同的制度,不同生活方式造就不同文化理念,国外毕竟是国外的处理方式,因为他们也是经过几百年这样的文化传承,素以没有什么可比性。你们觉得呢打字不易希望点赞转发支持,收藏
手术过程中把家属叫进手术室基本上不是什么好事。
莆田系等不正规医院可能非常小的一个手术,比如包皮切除术,人流手术,痔疮手术等,手术做到一半把家属叫进手术室,告诉家属现在碰到新情况,要么加钱做某种听起来高大上的手术要么手术效果比较差,你自己看着办。结局就是患者本想少花钱,最后花了正规医院几倍几十倍的费用。
忠告,去不正规医院手术治疗时,一定要多一个心眼。
正规公立医院我们还是时常碰到把家属叫人手术室的情况,绝大多数情况是患者病情比诊断更加复杂。比如肿瘤患者,术前估计有手术价值,可是开腹或者腹腔镜一看,到处转移没有手术价值或时机;比如妇科患者,本打算切除一侧输卵管,但是手术中发现另一侧输卵管也有问题,此时就要跟家属说清楚情况,避免术后产生纠纷;比如某些非常严重的复杂伤患者,紧急手术搏一搏,而手术进展下去发现完全没有希望时,往往会让家属进入手术室了解手术进展,做好心理准备和其他准备。
我最近就碰过一个老年患者,腹部剧烈疼痛,急腹症紧急手术探查。打开腹腔一看全肠系膜动脉栓塞,一点救命的机会都没有了,进一步治疗的意义都没有,只能把家属叫进手术室看具体情况。可是当时只有老人的几个媳妇在场,谁都不敢做决定,只能电话催老人的5个儿子赶快过来确认病情。等老人儿子到场后决定把老人直接送回家,我们才能放弃救治,虽然一切都是徒劳。
极少数情况是病情比预计的好很多,把家属叫进来分享下喜悦。
医学不是神话,总有些预料不到的病情变化。存在一些把家属叫进手术室的情况,所以家属做手术室,一定要有有决定权的家属在场。
医院这种神鬼难测的地方,岂是家属能随便进手术室的?且不说你能不能适应刀劈斧砸的血腥场面,要是看到三下五除二割个阑尾几千块钱,你指定心疼骂娘!
大凡杀猪宰羊的屠夫,都会把屠宰场设在隐蔽地方,物伤其类,人就更不用说。再说,没有生人在场,主刀医生毫无心理负担,割错地方也无妨,多拉一刀少拉一刀的谁也没意见。
还有个情况就是主刀医师指导实习生,那是扒开肚子扒拉着五脏六腑数落,家属看见还不回家掂菜刀去?
所以手术室不能让家属进去,进去非打架不可。
直到9月5日晚,发生于8月31日的“陕西榆林第一医院产妇坠楼事件”依然扑朔迷离。究竟是医院不同意产妇剖宫产?还是家属始终不签字导致产妇疼痛难忍坠楼?
院方和家属至今各执一词。那么,剖宫产手术是否需要家属签字?
有无相关法规予以明确?
各地的执行标准又是否一致?
此外,假设医院要求双方签字,但产妇和家属之间的意见不统一,又该怎么办?
有妇产科医生和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剖宫产手术要求家属签字其实并无法律依据,但普遍的现状却是“需要产妇和家属双方签字同意”。这又是为什么呢?
律师看法:孕妇有权决定是否顺产剖宫产手术无需家属签字同意关于产妇坠楼事件,根据榆林第一医院的通报,产妇家属始终不肯签字同意进行剖宫产手术。那么,剖宫产手术真的需要产妇家属签字同意才可以吗?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钟兰安律师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作为孕妇,当然有权利决定是否顺产。”
钟兰安认为,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生观点:妇产科专家龚晓明质疑家属权力为何超越产妇本人“家属的权力为何超越了产妇本人?
都是18岁以上成年人,丈夫也不能替产妇做决策。”
我国知名妇产科专家、协和原妇产科副主任医师龚晓明对榆林第一医院的做法亦提出质疑。
业内尝试:杭州市妇产科医院产妇可签字决定是否剖宫产手术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医疗机构都要求剖宫产手术前产妇和家属双方签字。
如浙江省杭州市妇产科医院,在满足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前提下,产妇可自己签字决定是否手术,并不需要产妇家属签字。
该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妇产科医生说,法律上规定的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是可以自己决定签字的。
医疗上有一种情况,如果患者未满18周岁,或患有精神性疾病如老年痴呆,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要实施全麻手术,患者在手术过程中无法行使权利,这种情况下病人需要委托家属行使医疗措施选择权,即需要家属签字。
但医务人员也要事先将手术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向患者及家属说明。
“但有些手术,比如婚内终止妊娠,为了减少医疗纠纷会让夫妇双方签字。还比如绝育手术也会让夫妇双方都签字,也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上也没有这个规定,每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是有权利的。”
上述医生表示。医院现状:剖宫产手术之前要求双方签字是普遍现象剖宫产手术前医院要求产妇和家属双方签字是普遍现象。记者咨询多位就职于不同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医生,得到的答复均为“需要产妇和家属双方签字同意”。
一位三甲医院妇产科医生告诉记者,早在2009年原卫生部曾颁布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条例施行至今,这条规定没有变过。所以我们据此要求剖宫产必须产妇和家属双方签字同意。”
该妇产科医生说。疑点追问:如果要求双方签字但产妇和家属意见不统一怎么办如果要求双方签字的情况下,假设家属和产妇意见不统一,该怎么办?
这位医生表示,到目前为止很少碰到这种情况。
不过,钟兰安律师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他指出,法律的效力高于条例,相较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也是更新的法律,当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产妇作为成年人,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决定自己的治疗方案。
即使产妇签署过知情同意委托书,在本人清醒的状态下,完全可以随时变卦,改为由自己来决定治疗方案。“问题就出在独具特色的医患关系,医疗上一旦出现问题,很多家属会采取闹医院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选择上法院。这就会导致医生和医院要面对的并不是产妇本人,而是产妇家属。这就造成了病人知情同意选择的怪圈:在选择医疗行为时,病人的意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家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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