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吗
615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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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级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该如何应对呢?我想,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首先,要弄清楚上级提出的要求是事实上不合理,还是你认为不合理?一般来说,作为上级,知悉领导意图,了解全面情况,所掌握的信息量比一般员工多得多,特别是有些事情,只做不说,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所以,如果是工作方面的"不合理要求",要自觉执行,坚决照办,认真落实。这既是履行岗位职责,又是执行工作纪律。如果错了,自然由上级负责;如果你不执行,那就是你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纪律了。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即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反映情况,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如果是工作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在不损坏自己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给予满足。
1、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2、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必须履行,作为执法机关的行政单位,在败诉后,尤其要带头履行,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3、行政机关如果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可以根据不履行的情况,决定采取公告、对负责人拘留、罚款、向监察机关建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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