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葬有啥不好的
5102023-08-22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现在殡葬火化还是土葬,有明文规定吗的一些知识点,和不建议火化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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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问的非常好,有很多地区的农村确实排斥火化。我国东南地区农村排斥的少,西北地区农村排斥的多,特别是偏远落后的农村,是非常排斥的。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排斥心理呢?
1.遵礼成服
土葬起源于原始社会,商代开始讲究厚葬,几千年来基本上依照《周礼》行葬,也是懦士和儒家推崇的礼、乐仪式。
民间比较常见的土葬礼仪是:停尸仪式;报丧仪式;招魂、送魂仪式;做‘七’仪式;吊唁仪式;入殓仪式;丧服仪式;出丧择日仪式;哭丧仪式;下葬仪式等。
2.入土为安
《周礼》规定“众生必死,死必归土”,厚葬才是孝道。
千年来土葬已经在中国百姓心中根深蒂固,老百姓认为只有入土为安,才是正宗的、标准的、遵礼的做法,否则是不孝失礼。
3.落根归土
古代的中国是农业社会文明,认为人类来源于土地,就要回归到土地里去。
土生万物,土地生产出粮食,人是吃粮食长大。地就是母,天就是父,肉身最终要归还于地,才算人生完整。
4.要留全身
传统观念认为,身体发肤来源于天地父母,不可轻意破坏,否则就是大不敬。好生生的一个肉身,怎么可以用火烧了呢?不孝呀!
只有精气归于天,肉归于地才是正道,才是正理。
5.面子问题
虽然现在很多人已经接受了别人使用火葬,但是当自己家人面临火葬时,就会顾虑重重。
担心会被人瞧不起,怕村里人笑话,怕别人认为是因为省钱才选择火葬的,怕引发村民的指责和谩骂,所以也会被动的排斥火葬。
6.亲戚关系
假如当事人接受并支持火葬,但是也未必行的通,如果女方外家(娘家亲戚)不同意;或者是男方的伯叔弟兄不同意呢。
由于迫于亲戚施加的压力,也会放弃火葬,表面上还会说:就是不能火葬。
以上六点,基本上就是农村人,特别是中老年人排斥的主要原因。
火化,又称火葬,最早来源于佛教,世界各地也有火葬的风俗。常见的有土葬、火葬、天葬、水葬。
随着国家政策对火葬的推广,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农村陈旧思想的不断褪去,越来越多的农村人会渐渐地接受火葬这一科学环保的仪式。
火葬优点是简单、卫生、省事、文明,不但安葬时间自由,而且方便移动,利于迁坟,相信农民排斥火葬的心理以后将会很快消失,接受并积极选择火葬。
强制
在中国,火葬算是国家强制规定!据了解,1985年开始,我国部分地区就开始推行强制火葬,1997年《丧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火葬,该条例规定:
1、人中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火葬好还是土葬好
随着中国人口数量的大幅增加,土地尤其是耕地愈发稀缺,禁止土葬势在必行。不过目前中国的火葬并不完善,有些地方火葬是将尸体火化后再放入棺材土葬,这样做的话,推行火葬的目的根本没有达到,白白浪费能源的同时,土葬的弊端一样未少。所以火葬比土葬要好,但并没有想象中的好。
火葬是一种处理尸体的方式,目前在全世界盛行,具体而言就是人死后,先将尸体运到火葬场,等尸体火化成骨灰装进骨灰瓮中后,带回家安置,有的直接放家里,有的埋入土中,有的放进棺材埋入土中,还有的撒于水中或空中等。
我是亲眼目睹我夫家堂弟死后被火葬烧成灰的事,现在把这一过程讲出来,让大家对尸体火化有一定的了解。
火葬场火化尸体,并不象电影里所形容的化成了一堆白灰,真正化成灰的是死者的衣服,肌肉,内脏和所有的软组织,被火葬场炼炉箱推出来的是排列象千年古尸出土时,那种整齐的骨骼排列样子,只是骨头都被烧酥了,是缩小版的人体骨骼排列,象胸肋骨有被烧成灰。
讲讲人死去火葬场火化的程序:
一,生者与死者告别。死者送去火葬场后,被火葬场的美容师给死者美容,让死者看起来不那么目面狰狞。
人死后的面部表情挺可怕的,并非电影电视里那么平静如睡着的样子。不是的,人死前要通过一段痛苦的挣扎,眼球突出呈半睁状而无光泽,嘴巴裂开张大到极限,嘴唇撕裂到耳后,牙齿全部向前突出现牙床……不描写了,样子很恐怖。
火葬场的美容师,极尽可能的把死者脸上擦粉,腮帮和嘴唇抹上淡红,看起来有生气,眼晴被化妆师给抹的闭上,嘴巴也被化妆师给合笼,衣服穿戴整齐一新,整个尸体看起来象睡着了一样。
所有的亲戚朋友和堂弟单位的领导同事,在堂弟火化前一刻,举行与死者作告别的仪式(即开追悼会)。
二,死者被推进火化炉。堂弟的告别仪式结束后,他单位的领导和同事,朋友,纷纷离开火葬场,只有几个至亲留在火葬场等待尸体火化。
我和先生作为堂弟的亲人,随火葬场的工作人员一起护送堂弟进火葬场的炼尸炉前,亲眼目睹堂弟尸体火化的整个过程(这也是火葬场的工作人员要求亲属陪同监督的)。
现在都在现代化电火化操作,电脑控制,喷油烧。
堂弟被火葬场的工作人员推进火化炉,那个炉口的门是玻璃的,外面的人(两个工作人员和我们夫妻俩)能看的清清楚楚。
最开始看到炼炉里的油管往尸体上喷油,接着点火,熊熊的大火立刻燃烧起来,听到有衣服和肌肉烧的滋滋声,烧到20分钟的时候,衣服,肌肉,内脏都烧没了,只剩一付骨架,火葬场的工作人员再次按开关往尸骨上喷油,熊熊大火再次燃烧,大约又持续烧了20多分钟,油烧完了,工作人员继续操作喷油烧,到了55分钟的时候,火化结束。
三,收拾骨灰装骨灰盒里。堂弟从推进炼尸炉到出炉,总共花了55分钟,此时,推出炼炉的堂弟,己经变成了"酥骨"和灰。
堂弟从头到脚的骨骼都几乎烧化了,唯有头骨,两手臂关节骨,两腿骨关节骨还在,胸助骨烧得化了成白灰,衣服都烧成了黑灰。通俗的说,死尸烧成灰后,还剩几根人体四肢关节骨骨头和头骨。
头骨如挙头大小,手臂关节和大腿关节骨,只剩几根如嫩藕带节大一点点的骨头。
工作人员问,所有的骨灰都要吗?
我们说,看骨灰盒能装多少就装多少吧。
事实上,如果把尸骨灰全部收起来,差不多有半箩筐,骨灰盒是装不下的,只能装下三分之一的骨灰。
只见工作人员将一块布托在骨灰盒里,拿着一个锤子,从腿骨开始拣起,用锤将腿骨轻轻敲碎,放在骨灰盒的托布底下,接着铲胸骨烧成的骨灰,再拣两手关节骨的骨头,敲碎,最后才拣头骨,将挙头大的头骨放在骨灰盒是,用铲子敲碎。这里的敲碎不是敲成灰,只是敲成面包糠还大点点的粗颗粒。头骨敲碎后,差不多骨灰盒快满了。工作人员便将隔骨灰的布合拢,盖上骨灰盒盖子,然后,将骨灰盒递给我们。
整个火化程序完成。
火葬的确能把人的尸体大部分组织烧成灰,但人体稍微粗大的骨骼是烧不成灰的,只能烧成"酥白炭"状,装入骨灰盒的灰,大多是这些未烧成粉末的"酥白炭",再将烧成"酥白炭"的头骨,四肢骨头敲成粗粉未状的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现在殡葬火化还是土葬,有明文规定吗和不建议火化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