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葬有啥不好的
1056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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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谢谢邀请。这个问题我试试。
入土为安,父母安子孙安,父母不安子孙不安。
首先声明土葬非常适合农村的,它继承了华夏民族几千年文明史,也是中华儿女传承的美德。
先说土葬的优势吧,第一省钱,在农村有能力的话买个厚棺材,经济系件差的买个次棺材,埋在自己地里总开支几万块钱就把事办了。第二农村讲究的是入土为安,要想后辈安定幸福,首先要先辈安宁,这就叫父母安子孙安,父母不安子孙有灾。第三农村的坟墓在三辈以内还有人烧纸填土,这就是说的同辈出了五服就没人管了,任由那荒坟墓自生自灭吧。所以我认为在农村土葬非常合适。
我是农民我在农村,我关心我们农民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死者为大,入土为安。土葬是一种风俗传统,历史悠久,许多农村实行土葬,火葬是后起之秀,一些城市实行火葬,土葬、火葬引发争议,有人支持土葬,也有人支持火葬,有人说火葬是以后的主要殡葬方式,那2023年土葬、火葬开始一刀切?很明确的告诉农民朋友,国家没有出台土葬一刀切的政策,也没有出台火葬一刀切的政策,因此,2023年土葬、火葬不会一刀切。
有的地区不具备火葬条件,所以只能实行土葬,土葬似乎更加有人情味,也更接地气,有网友开玩笑说,土葬就是入土为安,火葬就没有入土为安的意思。农民应该听过这样一句话,那就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一些发达城市寸土寸金,不适合实行土葬,所以全面实行火葬,有专家说火葬是为了保护环境,也可以减少占用土地资源。在笔者看来,火葬依然会占用土地,在老百姓心目中,可能一时半会难以接受火葬。
总之,国家会加大封建陋习整治力度,农村禁止修建活人墓、豪华墓。另外,土葬、火葬不会一刀切,因为一些农村不具备火葬条件,所以只能实行土葬,而寸土寸金的城市似乎不适合土葬,因为土葬占用土地资源。
现在不光是农村人,哪里的人火化以后都不允许土葬,因为土葬要占用耕地,浪费土地资源,农村城市都有公墓,火化后在公墓买一个公墓葬在公墓里就行了,现在提倡还耕于民,土地是农民的命脉,士葬浪费耕地不算,也不便于管理,东边一个坟,西边一个坟,也不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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