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总会有跑者心脏骤停甚至猝死,跑步是很危险的运动吗
9292023-08-24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放开甚至取消户籍限制是利大还是弊大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为什么户籍通常不建议变动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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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逝者肯定是没什么影响了,而受影响的肯定是咱们活着的人,我来系统的说下。
咱们就事论事,家中有老人去世,节哀顺变。但在农村,据我所了解,现在都提倡火葬,而火葬是要遵循一定流程的。老人去世后,家里按照习俗走完过场,大多数都会送去火葬场火化,而火化的前提是要有“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以及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直系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有了这些证件之后才可以火化。
而火化之后,火葬场会开一个证明,火化的费用民政局会给予补贴。
那么问题来了,当我们通过村里或其他相关机构开具死亡证明后,那么这些机构就会有一个存根。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但如果说到逝者不注销户口会有怎样的影响,其实注不注销对逝者关系不大,而基于逝者名下拥有的一些财产,这会影响他的直系继承人继承。如保险金领取、遗产继承、银行取款之类一些事务的正常办理等等。
只有将户口注销了,我们才可以利用法律的规则来继承、那会这些资产。至于老人名下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也是可以继承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是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合同由每户的代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颁发,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以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进行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土地承包人应得的土地承包权益,按照继承土地承包法继承,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而农村的宅基地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只不过分到宅基地的农民朋友,是有绝对的使用权、同村交易权而已。也就是说农村的宅基地虽然归村集体所有,按规定来讲,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财产继承,但房屋是可以作为财产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的儿女拥有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也就算是变相继承了宅基地。
所以,老人去世后,如果户口不注销,一个是会影响人口普查的准确性,另一个就是保险金领取、遗产继承、银行取款之类的事情。
根据公安部令第43号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公民不需要换领身份证:
一,公民迁移户口后,仍在本市的市辖区行政区域内。
二,公民迁移户口后,仍在本县的行政区域内。
即如果公民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需要换领身份证。
居民户口跨省迁移后,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的住址发生了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一般情况下,在居民本人相关的基本户籍信息变更以后,户籍部门才发现公民相关资料和户籍系统不一致情况下才要求前往更改户籍信息。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等资料变更,是必须到户籍部门进行办理的,而对于婚姻,学历等信息变更,就会在系统内部定时进行更新的,若相关部门在内部查询到公民相关资料变更但是未及时到户籍部门更新的情况下,户籍部门是有权要求公民在规定时间内带上户口簿以及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更改户籍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百利无一害,户籍就是人为划分阶层,制造不平等,限制了底层百姓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长此以往社会矛盾就变得不可调和,革命是必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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