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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2023-08-22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建设工程招投标,业主评委提出倾向性意见怎么办的一些知识点,和招投标不规范 意见建议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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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就具体的某次评审来说,我认为作为招标人没有办法。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组建的,既然组建了,就说明你招标人是信任评委会的,也是给与了授权了,既然评委会授权评标,他们的一切行为,招标人都是认可的,至少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没有权力直接要求评委会如何如何,除非他们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
至于你说他们出具什么意见与否,我认为招标人无权干涉,因为评委会有自己的鉴别能力和标准,比如你说两个投标人的内容存在异常一致情形,那么你又凭什么这么说?为什么评委会不认定?出现争议是以你招标人的意见为准,还是以评委会意见为准?如果以招标人意见为准,那你组建评委会干什么?
所以,对于具体的某次评审,在评审期间,只要评委会没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我认为招标人也好,代理机构也好,无权干涉评委会的决策,他们出具什么和不出具什么文件,都是他们的权力。
不过,如果招标人坚持认为评委会有问题,可以在会后的管理工作中做一些适当的调整,比如把个别评委纳入黑名单,禁止他继续参与本单位的评标,这些操作是法律允许的。
开标过程监督意见可以写如下内容,一次开标时间符合招标文件,二是投标人数符合招标文件,三是唱标过程规范,现场无异议,四是若现场有异议,招标机构处理规范,五是现场音视频监督设备齐全并状态良好。
招标人应当立刻更换业主评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视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有可能导致招标、投标、评标及中标无效、合同无效等后果。
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给与处分、暂停相应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赔偿损失等,涉及违法的还会追究法律责任。个人意见供参考。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