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燃烧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可燃物氧化剂以及温度)
5072023-11-25
大家好,关于法考条件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法考冷知识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种族、性别、财富和地位的影响。
2.立法者意图为最高,立法目的要明确。
3.法无规定即禁止,但有例外情况。
4.事实优先于法律,证据优先于推定。
5.合同自由原则下合同权利义务平等对待,并且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准则。
6.民事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了损失或危害;存在因果关系。
7.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守程序正义原则,并且不能超越其职权范围进行行动。
8.刑罚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程度作为衡量标准,并且刑期可以根据犯罪分子表现进行缩减或延长。
9.宪法是国家最高的基本法律文件,在其他所有立法文件之上。
10.国际条约具有较高的效力级别,在国内司法中也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中无损,应当免;
2、中有损,应当减;
3、未成年,应从减;
4、仅从犯,应全三;
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
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1.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民事行为能力的三阶区分及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拟制规则;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3.监护制度。重点: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重点: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与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死亡日期的确定、法律后果、撤销的法律后果。
5.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重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归属;设立中法人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承担。
6.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须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7.代理。重点: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职务代理。
8.诉讼时效。重点: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规则;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9.物权的变动。重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无须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
9.物权的变动。重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无须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
10.物权的保护。重点: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害请求权。
1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重点: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孳息的归属。
12.共有。重点:共有类型的判断;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分割。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服务合同。重点:业主的概念与权利义务;业主共有部分;业主的成员权;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4.土地承包经营权。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与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
司法考试选择题“蒙题法”顺序:
1、认真审题干(绝对要)
2、仔细分析选项之间的逻辑关系(明显并列、对立、选择)
3、再猜测一下出题人到底想把我们往哪个错误方向引导(猜不准就继续往下看)
4、多选、不定项不能先选觉得对的(十分肯定的除外),要先排除错的
5、可以、一般”占上风,“均、只有、都”占下风
6、最后,实在拿不准的:公法拿不准的不选,私法拿不准的全选实验多次,屡试有效,希望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太奇预祝大家2011年司法考试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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