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热线督办流程(12345热线天天打到督办)

投稿- 2023-08-04 08:21:05

案件受理审核督办工作流程图

style="text-indent:2em;">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12345热线督办流程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12345热线督办流程以及建议跟踪督办机制不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人大与政府反馈和办理代表联络站重点建议工作机制
  2. 如何创建人才工作督查机制3,如何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3. 12345热线督办流程
  4. 督查工作条例

人大与政府反馈和办理代表联络站重点建议工作机制

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制度

一、办理建议,要遵循依法办理、分层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依法治国、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二、各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办理人员,加强和协调配合增强办理实效。

三、各承办部门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在办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理,不允许违法违纪、擅自处理。

四、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但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解决不了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五、办理建议,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部门要紧紧围绕镇政府中心工作,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六、镇人大作为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掌握办理进度,通报办理情况,保证及时办复。

如何创建人才工作督查机制3,如何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1、督促检查采取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自查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督查方式进行。

每年年度前、年中,各成员单位、各部门应对本制度所列督查事项及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项调研等形式,了解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2、检查督导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就本部门牵头负责的人才工作,对相关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督导主要采取深入基层、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听取情况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3、市委人才办每年年底,开展一次人才工作进展情况的全面检查。对人才工作重点项目和上级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随时进行督查。4、督促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作为对各部门人才工作目标考核的评分依据。5、市委人才办负责将督查结果报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人才工作政策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2345热线督办流程

12345热线是政府和市民之间联系的桥梁,督办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如果你需要督办某个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拨打12345热线电话,选择相应的服务选项;

2.描述问题,提供详细信息,(例如问题名称,发生时间和地点);

3.12345热线工作人员会进行记录登记,并给予处理时间;

4.问题处理完成后,12345热线会回访核实是否处理,确认处理结果。

在督办流程中,提供详细、清晰准确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问题,并更快地解决问题。同时,请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督查工作条例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六条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第九条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第十三条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第二十条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第二十一条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督查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二十三条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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