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女孩都很开放吗

励志一生- 2023-08-27 14:37:44

日本美女高中生真开放,大庭广众之下敢这么玩,真是辣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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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什么是推动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
  2. 中国公民应该怎样保守国家秘密
  3. 日本的女孩都很开放吗

什么是推动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

是全面深化改革。

1.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的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

2.活力来自改革,出路来自创新。

中国公民应该怎样保守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本的女孩都很开放吗

日本人的性观念我所了解到的日本人的性观念我接触到的一些日本男人个个都象君子,待人彬彬有理,可一旦涉及到性问题,就好象换了个人似的,变得特别放肆。实习时我和几个日本朋友去吃饭时,刚开始时会谈论一些有关公司、社会新闻、金融等话题,等到后来喝得多一些后就谈论起女人和性了,个个眉飞色舞、毫无顾忌,他们会详细描述自己和女性作爱时的每个细节,包括女性生殖器官的形状、自己的动作姿态、女性的反应如何,还互相交流心得,听得我目瞪口呆。开始时我的脸总发烫,总觉得这哪是大庭广众下该说的事,后来听得多了,就习以为常了。我曾和一位学经济的日本大学生合租过一套房子,这个单纯文静的青年当时19岁,平时他学习非常刻苦,生活上很检点,对女性也非常有礼貌,后来我们彼此熟悉了。周末,我在异国他乡孤身一人,而他还没交过女朋友,我俩都没钱去外面进行高昂的娱乐消费,就在宿舍喝酒下棋聊天。我们无话不谈,他老实地承认他还没和女性发生过性关系,可我发现他的性知识极其丰富,比我这个成过家的人懂的多得多,原来他的“知识”大都来自于大量良莠不齐的书刊和电视,此外日本学校里允许学生讨论性,还开设性知识课程,在小学时他对这些内容就不陌生了。他的书桌上经常能看到一些带图画的色情杂志,都是订购的公开出版物。我问他既然如此了解性、需要性,为何不交个女友或去红灯区看看。他说:作为一个男人就必须懂得性,否则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日本男人。他的奋斗目标是进日本最好的汽车公司上班,交女朋友要花费许多时间和金钱,还没这个打算,他的生活态度也很认真,不会象其他大学生那样乱搞。这个年轻人的观点我倒也能认可,可是有一次他谈及往事时使我吃惊不小,他说,他在上高中时还和比他小三岁的妹妹一起洗淋浴,他还仔细察看过妹妹的下体结构,他妹妹欣然接受他的“研究”。他还告诉我,他也曾偷看过母亲洗浴更衣。他对此的解释是,仅仅是想知道成年女性和少女的身体有哪些不同。他和我谈这些话的时候神情自然。三男青年公开议论父母的性隐私我们国家的男青年在一起的时候,也喜欢谈论异性,比方说穿着、长相、风流韵事、甚至一夜偷情等等,但不会去谈亲人(也包括女友)和性有关的内容,日本青年在这方面却没有顾忌,我在聚会或做客时多次遇到这种情形。一次我和四个同学到仙台考察,临时住在一家便宜的旅馆里,兴奋了一天的大家到了晚上还兴致盎然,又开始谈论性,可这一次的话题就有些离谱了,首先有人说起他母亲结婚前作过舞蹈演员,身体曲线十分优美,他曾在家里看过她给父亲跳裸舞。其他人也纷纷响应讲起了各自的母亲,一个同学说,他母亲的面容和裸体比演员还漂亮;另一个同学就接着细细地描述了自己母亲乳房和臀部的丰满程度;还有一个同学竟谈起他母亲生殖器官的饱满优美,他多次观察过。听到前面我还能接受,可听到后面时我觉得有些过分了。他们谈及母亲身体的时候口吻十分自豪,好象在谈论家里的一件艺术品似的。他们也问过我的情况,我只好说我没见过母亲的裸体。其实我假若真的见过,我也不会讲的,国情真的不同啊。回去的路上,在旅行车上当着司机和女向导的面,他们还相互介绍着自己母亲乳罩和内衣的尺寸和品牌,争论中年妇女的体形和胸围应该多大最好。还有一次,我和两个同学到一个熟识的日本记者家里做客,赶上他妻子住院生孩子不在,酒饭很简单,让人佩服的是这位记者朋友的风趣健谈和见多识广,谈来谈去又扯到了性上,最后他又将话题由性转移到了母亲身上,他说,他从12岁起就开始偷看父母的夫妻生活一直到自己结婚,他本人的某些作爱动作就是从父母那里学来了,他父母其实心里也知道他的行为,也许是认为儿子的行为仅是一种特殊的性知识学习方式,竟不点破也不指责。记者还给我们详细讲了他偷看到父母在结婚20周年的晚上8点钟正式开始的一个仪式,就是模仿20年前的新婚之夜,母亲穿着和服坐在床边,由父亲给她一件件脱去衣物,然后象当年那样用清水为赤裸的母亲擦洗身体,最后拥她上床作爱。他讲的那样神往,我们也听入了迷。我很欣赏他父母之间崇高感人的情爱,但总觉得这事由儿子给外人讲出来就似乎有些不对味。记者朋友还以日本人特有的高傲说,他之所以非常聪明健康,就是因为母亲性欲高涨生殖能力强,他母亲直到57岁还能和父亲愉悦地同房。两个同学也介绍了有关父母的性事,但我印象不深了。最后他们很想从我嘴里知道,中国父母的性生活是怎样的。可我无言以对,他们很失望。那位记者还故意作出不悦的表情说,他给我提供了物质和精神的双份晚餐,而我却白吃,很不公平。我同意他半开玩笑的责难,但我的确无法提供这样的“精神食品”,我完全可以瞎编一通,可我在良心上觉得那样做对不起父母。我分析原因可能是这样的,和中国人不一样,日本人在谈及父母的性事时认为这不是对父母的不敬,相反是对父母的崇拜。为了提高日文应用能力,我向一位读欧洲文学研究生的日本老兄借过一些文学书籍,他曾给我讲起日本文学和欧洲文学中关于赞美女性和情爱的写作手法,可他竟把自己母亲、妻子、文学作品中的女主人公三者在身体、爱情、性生活方面作了具体的比较。我不禁愕然,首先不应把母亲和妻子两者作有性含义的比较,其次也不能把卢梭、莫泊桑笔下的妓女和母亲、妻子相提并论啊。可我相信,他是沉浸在文学艺术美好情感中做这种比较的。我直到现在也坚信:日本青年以这种形式谈论自己母亲毫无肮脏卑鄙的想法,其中大多数人并没有想到乱伦,更不会那样去做,大多数人对母亲的爱是纯洁的。不过在这种环境下很难保证某些人有超越伦理的异常想法。四我听说过的乱伦行为日本法律明文禁止乱伦,官方舆论对乱伦行为是严厉谴责和极力反对的,对父亲强奸女儿或儿子强奸母亲的犯罪人要处以重刑。在国内的时候好象听说过少女被亲生父亲糟蹋的,但从未听说女性被亲生儿子侵犯的,可到日本之后却几次在报端见到这样可怕的消息,可见日本的乱伦现象比中国严重得多。在日本不仅可以在媒体上常见到有关乱伦的报道和介绍,而且有时人们也喜欢议论涉及乱伦的消息,就好象我们中国人喜欢抱着猎奇心理议论某某和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样。和国内不一样的是,日本民间或人们私下里对那些“不伤害当事人且不危及他人”的乱伦事件是保持比较宽容的态度的,这样一来乱伦行为的私密性就不是特别强,不少日本人都认为乱伦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两相情愿就等同于一般的男女偷情,某些人在议论别人的乱伦行为时不以为耻甚至带着有些艳羡的语气。难道血缘相同的父女、母子之间的异常性关系能等同于情人关系?可这的确是日本人的逻辑。我身边的一些日本人曾给我讲过他人或自身的乱伦经历。三木是我的同事也是我要好的朋友,比我大几岁。他有胃病吃过中药,我托人为他从国内邮寄过中医药手册和处方,他很感激我。他长得很高大,我给他起了一个绰号叫“三棵老杨树”,他戴一付圆边眼镜,很象某部抗战影片中的日本鬼子,不过他可不凶残,反倒非常和善。有一次我俩被派往北海道去采访,我们住在一个牧场主人的家里,北海道的鬼天气比中国的哈尔滨还要冷,夜晚我们俩紧靠着睡在设施简陋的房间地铺上,冻得瑟瑟发抖,我暗自咒骂那个牧场主简直就象旧中国吝啬的土财主,有那么多钱还住这样的破房子。冻得实在睡不着,三木就说:“我们讲讲各自难忘的**经历怎样,这样很快就熬到天亮了。”我同意并讲了我和前妻刚结婚时的几个夜晚,有些话难以启齿,我讲得比较简略,我自己也觉得有点乏味象白开水,三木也讲了他和老婆的那点事,比我强不到哪儿去,只是更具体一些而已。又陷入了沉默,过了好长时间,三木突然对我说:“我给你讲讲我少年时代犯下的一个过错吧”,“是偷了摩托车还是诱骗了少女呢?”,“是我和母亲同居的一段日子”,“真的?你不是要骗我开心吧?”,“我不会为让你开心就编造伟大母亲的谎言”。他讲了起来,大致如下:三木的父亲是矿山技师,因工作环境恶劣患上严重的肺病去世了,那年他10岁,他的妹妹只有3岁,而他的母亲在36岁时就成了寡妇,为了养活一双儿女,他母亲重新就业又当上了护士,日子过的很苦。三木17岁那年发高烧引起肺部感染,出院后他夜里依然咳嗽得很厉害,他母亲生怕肺病会以同样的方式夺走家里第二个男人的生命,没日没夜地照料他。原本他母亲是和妹妹住在一起的,那段日子为了照顾生病的儿子,他母亲临时搬到他的房间睡觉,喂他吃药、给他打针、哄他入睡,然后在他身边躺下。他病痛难受时就依偎在母亲怀里,他母亲则爱怜地搂着他抚摩着他的头为他减轻痛苦。在母亲精心护理下一个多月后三木的身体康复了,可他对母亲原来那种单纯的精神依恋转入了精神与肉体的双重依恋。这天晚上就寝后三木还象病中那样把头深深埋在母亲的双乳之间,见母亲的态度依旧,他就得寸进尺起来,把手慢慢伸向母亲的下身,他母亲吃惊地躲闪挣脱,但最终没有反对儿子的举动。在日本特有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少年三木对女性身体各个部位并不陌生,他很熟练地完成了与母亲的结合。第二天母亲又搬回了妹妹的房间,可自那以后在三木的恳求下他母亲偶尔会在他妹妹睡熟之后来到儿子的房间。待三木过完18岁生日后,他母亲认为他长大成人了,就坚决断绝了和儿子的性接触,还积极鼓励儿子多和女孩子交往。再后来三木摆脱了对母亲的不良依恋,娶妻生子直至现在。他现在也经常抽出时间去大阪看望母亲,还在母亲的帐户上存了一笔丰厚的养老费用。听完后我问:“你妻子知道吗?”“刚结婚那会儿没敢告诉她,等到我们有了第一个儿子以后,我妻子也有了作母亲的感觉,我才告诉了她,她原谅了我,也理解了我母亲。”三木接着补充说:“伟大的母爱有时可能会使女性过分纵容不懂事儿子的任意胡为。”“你不该把你们母子的绝对机密告诉我”,他吃惊地说:“我给我的很多朋友都讲过,这只是无知少年犯下的一个错误而已,为什么不能讲呢?”“虽是错误,但构成了一个美丽的故事”-我安慰着他。天亮前三木睡着了,我却仍在思索,一个错误,说得多简单啊,好象只是小男孩偷了他妈妈口袋里的几万日元一样。三木不知道在中国乱伦可是和杀人放火并列的大罪名。起床后我对三木开玩笑:“能允许我给我的中国朋友讲讲你的特别故事吗?”“当然可以,不过你要在充分理解我母亲的基础上才能讲,否则就会歪曲事实,会使你的中国朋友误解我母亲。”我在这里写的尽量做到和三木给我讲的相符合,而且我还用了他的真姓。此外,在学校那几年还听到过一件多年前的奇事,好多人都知道,是有关一个日本大学教授的。那名教授出身豪门,毕业于早稻田,学识渊博,可却一辈子独身直至65岁离开人世,最出奇是他一生不近女色,这在日本人看来是不可想象的。听说这位教授年轻时身边不乏年青貌美的女性追求,但都被他婉拒了。就在他五十岁那年,一个刚从欧洲回国的四十五岁单身女教授看上了他并主动向他求爱,也遭到拒绝。他始终和老母亲住在一所豪宅里,他对老母亲极其孝顺,赡养她半生并为她养老送终。有人曾看到他近六十岁时还用轮椅推着八十岁已瘫痪的老母亲出来散步。等到他的老母亲去世后没过几年孤身一人的教授自己也患了癌症,他平静地拧开煤气开关自尽了。对他独身的议论特别多,很多人觉得这个教授大概生理上有毛病无法完成男人的性行为,甚至有人怀疑他是同性恋,却没有任何证据。教授死后留下了一封遗书,彻底揭开了这个迷。遗书中说,他不象别人说的那样是个性无能患者,相反他的性欲特别旺盛,他唯一的性伴侣就是他的母亲,他们之间有一种既是母子又是情人的复杂情感。原来,教授的父亲是航空公司的董事,母亲是贵族千金,但父母门当户对的婚姻却很不幸。教授的父亲是个优秀的企业家,但性格暴戾,对柔弱的妻子经常虐待殴打,教授从小就看不惯父亲的行为,非常可怜母亲,在16岁时就开始充当母亲的保护神,每当父亲发威时他就勇敢地冲上去挡在母亲前面,父亲在世界各地都有情妇本人又很敬业,所以很少回家。孤寂的母亲有了痛苦或挨了丈夫的打就抱住儿子声泪俱下地述说一番,在法国巴黎学习过音乐的母亲还是儿子的家庭钢琴教师,母子俩时常探讨音乐艺术??这已经成为母亲生活的一部分了,不知不觉中母亲的情感天平出现了倾斜,对儿子的感情也发生了变化。教授十八岁那年的一天很晚才从学校回家,母亲一人在床边默默地流泪,原来这天是母亲四十二岁的生日,父亲却远在东京寻欢作乐。教授上前拥抱母亲安慰着她,母亲把头靠在儿子的肩膀上感觉心情好多了,二人相拥着过了几分钟,薄衣下女性柔软的肌肤和特有的体味唤醒了男性本能,教授感到阵阵冲动下体膨胀,他下意识地抱紧了母亲,母亲似乎感觉到了儿子的内心变化主动仰身倒在床上,教授本不敢越雷池半步,可母亲的暗示使他壮起了胆子,他不顾一切地去解开母亲的衣扣,母亲在这晚教会了他如何做一个男人。教授十八年来头一次真正懂得了女人,母亲结婚后头一次感到了快慰。这种通奸关系悄悄进行了几年。四年后教授的父亲因飞机失事突然辞世,葬礼后母亲不再让儿子接近她了,两人都在思考未来的路,母亲不愿意耽搁儿子的命运和前途,她极力劝儿子搬出去住,教授不愿意撇下苦命的母亲。一个月后教授在自己房间独自发誓终生不娶陪伴母亲,他拿起自己的行李和睡衣勇敢地走进了母亲的房间,之后二人就象夫妻那样大大方方地同床共枕多少年。此后几十年二人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也共同追求着鱼水之欢。教授四十岁时还保持着性生活,其实他母亲那时可能已经没有那种需要了,但还是用各种方法去尽量满足他。日本人听说这件奇闻后大都认为,如果没有血缘关系该多美好啊,这真是一出凄婉感人的悲剧。好象还真有人为此写出了剧本。而从中国人的角度看,要么是大逆不道,要么是精神病制造的闹剧,所以中国绝不会出现这种事。这种奇闻在日本也是极为少见的,据说因过于有伤风化当局想扣住教授的遗书封锁消息,但那个教授太聪明了,他临死前将遗书的副本寄给了一家报社,报社及时让它见了报。我曾问过一个也听说过此事的日本学生,教授为什么要让丑事暴光呢,结果是他和他母亲的一世英名付诸东流?学生告诉我,教授的遗书里提到,他是独生子,他一死,这个家族也就没了,不会有人受到此事的牵连。教授本人并不觉得是丑事,而是惊世骇俗的情爱创举。况且教授生前还背负着性无能的嘲笑,对日本男人来讲,这是比乱伦更大的耻辱。我问那个学生:“你相信遗书的真实性吗?”他认真地回答:“这个独身教授冲动之下乱伦是完全可以肯定的,乱伦在日本也比较常见,但他们母子的情感是不是象遗书中所说的那样美好就难说了,只能由天堂里的教授来回答,我本人就不会对母亲产生情人的感觉,所以我持怀疑态度。”他的答案我基本同意,但我要修正一点,独身不近女色未必就要乱伦,仅此一点就体现了中国人和日本人在性看法上的根本区别。有很长时间我常到一个上海人开的中餐馆去吃饭,和老板混得很熟。一次我正在那里吃晚饭,见他女儿下课后也来帮工,上海老板多次催促他女儿早点回家,还嫌他女儿穿着过于花哨,我随便说道:“天还早呢,而且这附近人来人往很安全。”老板反驳:“我见小日本见多了,各个都是色鬼,女人在日本太危险了。”过一会他又带着神秘状小声对我说:“小日本色透顶了,对老妈都能那样。”情况是这样的,一个穿高领短夹克长相很帅的日本青年到餐馆吃过几次饭,他还带着一帮酷男靓女,据说他身边有好几个小情人,每次吃饭他的桌面上总少不了污言秽语,那天这个帅青年喝多了,也不顾大厅里还有不少女性,夸耀起自己的性能力和床上技巧如何棒,最不能容忍的是,他竟然说,他的性本领都是他母亲传授给他的,他16岁时就和母亲上过床。这番话把在场的一些中国人都吓坏了,而帅青年同桌的酷男靓女们还拍手叫好。我对老板说:“也许是他喝多了吹牛呢,不会是真的”,“拿自己的老妈吹这种牛?好多日本人都爱这样讲啊,一个两个是假的,难道都是假的?”我不知说什么好,不管真假,日本人的确敢把其他国家人认为是丢人的事摆到桌面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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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日本的女生比较开放,本来我还不信,大胆试了一下原来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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