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镇雅园养老房值得购买吗(乌镇雅园养老院买房价格)
13042023-08-24
style="text-indent:2em;">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殡葬专家建议养老,以及退休老师病故有何补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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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死人与活人争夺土地的矛盾加剧”,农村很多地方都在实行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火葬。而北大教授吴飞提议恢复土葬,称“火葬把人当垃圾处理,少了人情味”。
但是现在很多农村实行火葬是强制执行,把逝者拉到殡仪馆火化后再买个骨灰盒,拿到家再把骨灰盒放到棺材里出殡,还是照样占用耕地,和之前土葬只是多了一到火化流程,其它不变,反而更加浪费钱财。
农村为什么要实行“殡葬改革”?
一、节约土地资源,节约木材
在实行土葬的地区,人们往往会把棺木埋在耕地里或者山上,随着近年来农村攀比现象越来越严重,纯粹的土坟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坟立起了高大的碑,坟墓的面积也越来越大。长此下去,必然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要知道这些高大的墓碑可以“千年不倒”。
试想如果土葬都用土坟堆(不用水泥、砖头、石头),不立石碑,这样的墓穴不用一百年就自然消失了,不会造成资金浪费,也不会造成土地浪费。
此外,棺木一般都是由上好的木材打造,像一些百年大树都被人砍伐了做棺木,因此土葬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大量的上等木材。
二、减少铺张浪费的靡靡之风
传统土葬过程非常繁杂,讲究“隆丧厚葬”,棺材必重,衣食必多,文绣必繁。很多人为了尽孝道,大肆花钱,土葬铺张浪费的现象比较严重。
三、破除封建迷信
土葬一般都会看风水,人们认为只有选择风水好的地方安葬,逝者才能保佑后代平安、发大财,反之,如果是风水不好的地方就会带来祸端。
此外,古人认为“死者入土是人的必然归宿”,这也是生命的轮回,认为人有灵魂。因此,提倡实行“火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破除“封建迷信”。
四、降低瘟疫的传播
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一旦发生重大传染性病害,人们都会把带病的逝者烧毁,这样可以减少病菌的传播,相当是用“高温杀死病毒”。
如果逝者生前患有传染性疾病,当逝者被埋入土壤后,就会使土壤或者水源带病菌,很多病毒或者病菌可以在土壤中休眠上万年。此外,在运转尸体的过程中,也容易把病毒传染给健康的人。因此,实行火葬可以减少瘟疫。
火葬的弊端
一、容易造成亲情的缺失
火葬就犹如把人当垃圾一样烧毁,容易造成亲情的缺失。像以前都是把逝者安葬在附近,而现在安葬在公墓里,对于农村人来说去看望逝去的亲人会非常不方便,长期以往会造成亲情的缺失。
二、会造成空气污染
火化时会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氢等污染物,而且这种污染对于火化场周围的环境是持续性的,这些污染物对人体会造成损害。
三、公墓会永久地占用土地
土墓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消亡,现在的公墓都是用混凝土建造的,公墓里成片的水泥、大理石,上千年也不会消失。
此外,在部分地区要收墓地的费用,而且价格还不便宜,对农民来说是一个负担。
在农村推行火葬的最大阻力就是“人们的思想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古人讲究“入土为安”,众生必死,死必归土,只有把人死后埋入土中,死者才有归属地,而家属才能心安,可以说这种思想在很多农村人心里已经是“根深蒂固”。
土葬符合很多人的传统观念,即“生命从大地中来,再回大地中去”,土葬犹如“落叶归根”。
农民的思想观念很难在一下子转变过来是很正常的,因此,在推行殡葬改革时一定要做好思想工作,要破除“灵魂不灭”的思想,要贯穿“无神论”的思想。同时要切实的减轻农民的负担,公益性目的要切实的给农民实惠,可以给以一定的补贴。
总之,我认为推行火葬没有错,但是要遵从农民的意愿,最好能让农民自由选择。对于选择实行土葬的,相关部门可以进行登记,土葬必须一切从简,不能用水泥石材,只能用土,用一板木板做碑,供后人祭祀,过了两三代以后一切就又交回给自然了。同时墓穴的尺寸要进行严格规定,不允许超出范围。
不管是土葬还是火葬,都应尊重死者,尊重家属。在葬的过程中多引导,不讲排场,不迷信,不攀比。在葬事上不一刀切,严控占地大小。对于火葬后又二次进行土葬的行为,一定要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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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丧葬补助费是到养老里面领取。丧葬补助费是指缴费人员死亡后由社保一次性补助给缴纳一定数额的钱。丧葬补助费是在养老金里面支出的,工伤保险则指的是缴纳人在上班受伤期间领取的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一般包括退休死亡人员的20个月的工资以及丧葬费用。
退休教师病故,遗属可以领取下列资金、享有下列待遇。
一、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一)社保个人账户
1、养老金余额
社保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2、职业年金余额
社保个人账户职业年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二)医保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三)住房公积金余额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二、死亡抚恤金
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发给逝者直系亲属中由逝者生前供养人员,也就是领取、享有死亡抚恤金的权利人,具有抚慰性质的资金,一次性支付。
教师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的抚恤金发放标准。
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为,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20,一次性支付。
三、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发放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发放标准,各地发放标准不同,一次性支付。
(一)发给固定数额:
江苏省为6000元,北京市为5000元,黑龙江省为4000元,重庆市为2000元。
(二)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月x规定月数发给:
辽宁省、广东省、陜西省为ⅹ3;天津市、福建省为ⅹ2。
(三)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月x规定月数+固定数额发给:
上海市为x2+6000元。
(四)以城镇居民月均收入ⅹ规定月数发给:
贵州省为离休人员ⅹ3,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ⅹ2。
上述未列省份的,可以详询当地社保部门。
四、供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金
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享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按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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