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风险(会计风险评估)
7512023-11-24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公司涉税风险该如何解决呢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税务财税问题及解决办法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公司涉税风险种类、原因和解决措施。
一、常见涉税风险:
1、【大额固定资产】。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应收账款】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股东消费】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4、【福利费计提】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工会经费计提】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关联税务】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项票,购货方或者销售方出现关联问题,或者不同公司同一高管(法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出现税务问题,关联风险。
二、涉税风险原因
1、税收行政执法不规范以及税收政策多变性导致的风险由于中国目前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多元,主要包括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在税务行政执法上常常重叠。
2、另外,法律、法规、规章中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即使具有较为充分的理由,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轻易加以否定,从而使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3、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变革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务法规变化过快,朝令夕改,税收政策的变化比较频繁、不够稳定,加之信息传输渠道不畅通,难以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如果企业不及时跟进调整自己的涉税业务,就会使自己的纳税行为由合法转变为不合法,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三、解决办法
1.对于股东涉及的部分(1-3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2.对于没有发生主体(包括在筹建的工会等机构)需要明确主体合法性后,再行进行财务处理。如4-1项。
3.重视企业涉税管理的职能,可以考虑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考虑采用外部税务顾问的方式,规避风险。
4.新时期下,特别是社保和税务的职能整合,会给企业的税务不规范行为带来管理行为,需要企业在高管的关联公司,社保和工资、个人所得税的关联方面合法、合理进行操作。
税务局会在每年的下半年,随机抽查企业,不是每个企业都会有事,有部分企业会收到约谈通知。
只要没有税务违法,没什么可担心的。
遇到税务约谈通知书我们可以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电话联系税局(谁通知的就联系谁),了解大致问题。
第二、安排公司的财务(一般是懂全盘账的财务)到税务局进行初步沟通,让其了解情况。
第三、老板不需要出面,因为老板只懂业务不懂税法,该说的不该说的假如留下了线索和证据,财务后面就不要圆场了。
第四、日常保留好证据链,下图有18种常见的业务。
如果财务也解释不清楚,或者有些擦边球的情况,老板就得抓紧时间找专业人士帮你解决了,凡事不能拖,也不能不当回事。
最重要的是合理的筹划,在业务发生前就设计好业务流程、合同、模式,这样就不怕被查了。
也结合促销方案为各大商家即将面对的税务问题提出几点解决方案。
促销方案一:“满减额”
在某知名手机商家店铺促销方案中,只要消费者“双十一”当天在本店铺一次性购买手机产品金额满4000元就可以享受减300元的优惠。假若某消费者购买原价4999元的手机,则活动当天只需支付4699元即可。那么,在“满减额”促销方案中,商家该如何确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满减额”促销方案实质上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在增值税方面商家应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家应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以渔财税」“双十一”来了!常见促销方案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促销方案二:“买就送”
在某知名服装商家店铺促销方案中,只要消费者在“双十一”活动当天购买原价为1999元的羽绒服一件即赠送价值199元的保暖内衣一套。假若消费者在活动当天购买了原价为1999元的羽绒服,商家赠送其价值199元的保暖内衣,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1999元。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商家是否应该按照2198元确认销售收入?
该促销方案实质上是“捆绑销售”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只需要按照1999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而不是按照2198元确认销售收入。
「以渔财税」“双十一”来了!常见促销方案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促销方案三:“今年收款来年付货”
因家具定做需要一阶段生产周期但该生产周期不超过12个月,为提前获得生产资金某知名品牌家具商家的店铺促销方案中规定,只要消费者在“双十一”活动当天下订单定制家具就可以享受总价款95折优惠,并且商家按照订单先后顺序定做发货。例如,消费者在活动当天购买原价为8万元的家具,按促销方案消费者实际支付订货款7.6万元,按照该商家正常生产周期,消费者将于2019年2月收到定制的家具。那么,该促销方案中商家该如何确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该方案实质上是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在增值税收入确认方面商家应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在本方案中,商家的销售方式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因此,应在家具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商家应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商家应在所销售的货物满足上述条件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以渔财税」“双十一”来了!常见促销方案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促销方案四:“先收货后分期付款”
在某奢侈品商家的店铺促销方案中,为鼓励消费者提前购买使用,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电子合同,合同规定凡消费者“双十一”活动当天订购商品下单日只需支付商品总额的50%货款,在2018年12月11日支付30%的货款,在2019年1月11日支付全部剩余货款。若消费者存在延期支付货款情形,则需要按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费用。那么,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若商家收取了消费者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该方案实质上是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在该方案中商家采用的是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若商家收到消费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以渔财税」“双十一”来了!常见促销方案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促销方案五:“关注店铺参加抽奖”
在某知名干果食品商家的店铺促销方案中,商家为招揽人气规定凡关注本店铺的顾客,无论是否购买本店铺货物在“双十一”活动当天都可参加抽奖活动,幸运顾客将收到本店铺赠送的自产精美干果礼盒一份,奖品共计50份,送完即止。那么,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赠送给幸运顾客的奖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额该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向幸运客户无偿赠送的精美礼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的确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先后顺序,切莫直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企业减资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注册资本没有缴实,减资仅为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不涉及纳税问题,如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实际出资300万元,现股东会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00万元,减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这种情况正常走减资流程即可(股东会决议、报纸上公告45天等流程)。
第二种:对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进行减资,如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际出资1000万元,股东会决定减资500万元。这种情况下减资视同于向各股东进行分红,根据公司章程中和股东持股比例计算分红所得,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20%税率缴纳个税。
如果股东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差异化”政策缴纳个税,即:持有股票时间一年以上的免个税;持有时间少于一个月的全额缴纳个税;持有时间大于一个月少于一年的减半征税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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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涉税风险该如何解决呢,税务财税问题及解决办法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