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住院看清人性的文案(生病住院了看透人心)
9442023-08-26
其实为什么住院的时候,医院不给病人病历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医生疾病证明书不写建议,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为什么住院的时候,医院不给病人病历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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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关于病人能不能带走病历这个话题,我的同事还真的碰到了一个患者,得了乳腺癌,想带走病历去其他医院看,不让她带。她直接把我同事给告了,不过最终肯定还是没让她带走,只允许让她复印一部分病历走了!不过她依然是不依不饶的,很不服气的,为什么只让她复印一部分病历!?医学小侦探为你一一解答!
为什么病历原件不能带走?只能复印一部分!首先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患病经历和治疗过程所作的记录,是临床实践工作总结,探索某种疾病规律宝贵资料及处理医疗纠纷时候法律依据!对你很重要,但对医院、科研攻克疾病、教学育人、预防疾病等更重要!
其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统一由医院保管,但患者有权复印!患者或代理人,向医院医务处提出申请后,提供身份证可到病案室进行复印病历,除复印费外没有其他任何费用!出院后最快三天可以复印,但一般是一周以后去最好!只能复印部分病历: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客观资料!注意:客观病历部分可复印!对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等主观病历不允许复印!只有当发生医疗纠纷后,这部分病历可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不许患者及家属查阅、摘录及复印!因为主观病历是一些会诊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等,一般情况下,你拿了也没用也看不懂,其他医院也不需要!
最后,门(急)诊病历保存时间自你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自你最后一次住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电子病历一样!
真发生医疗纠纷,可以做这一点!不要只知道复印病历,但不知道查封病历,一般医院不会主动告诉你查封病历。如果真是正儿八经发生医疗纠纷,应该查封病历,要求医患双方在场,复印后把原件装回原件袋,然后在上面写好日期,并签字进行查封!
为什么去看病还要自己带上之前病历?这点现在我国正在努力,北京就有30家医院共享电子病历试点,推动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信息分享是大的趋势,相信大数据时代下,不久后人们也不存在拿着病纸质历在不同医院奔波了,最主要的是不需要再做那些没有必要的重复的化验检查!
医学小侦探,主治医师,每天为你带来一些实用的医学常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你的点赞关注!
医院诊断证明医生会根据患者病历开具诊断证明。
在生病住院后会保存病历建立病人档案,如果需要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需要到治疗医院指定的医师和副主任以上的医师检查清楚,在审核后不存在异常才能盖章,这时候的诊断证明书是有效。这时候的诊断证明书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谢谢邀请!
感冒了,就应该多喝水多休息。在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就应该去医院就诊,公司需要病假条,那么你去医院的时候,在看病时就可以跟医生说你需要打一个病假条,医生就知道这个程序,拿回来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你是前一天去看病后一天要打病假条,那么你首先要找到当初给你看病的医生,在此之前,你需要把你的身份证,诊疗卡和病历本等相关的材料,找到当初给你看病的医生,并说明情况,要他给你打一个病假条,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真实的都会打的。
根据医院不同,打病假条的操作手续也不一样。有些医院可能只需要医生开个证明,盖个章就可以了。另外一些大型医院,开病假条可能需要比较繁琐的手续,而且在大医院部门比较多,在打病假条之前,最好是在导诊台和其他部门问清楚,并且把就诊医生找到(有些医生并不是天天上班,他们有时候也要开会或参加学术活动等等),有些医院打病假条需要院办盖章或者是医务部门盖章,并不仅仅是医生给出个证明就可以,所以在没有出门之前,最好是在网上查到该医院的电话,先电话咨询一下需要哪些材料,需要到哪些部门去盖章,需要走哪些流程等等,把这些情况问清楚后,带上相关资料就可以了,这样可以节约很多时间。
最后,祝你打病条十分顺利。
其实,不仅仅是重病,很多病人的很多检查、治疗和手术,医生都需要告诉家属,先取得家属的同意,很多时候医生会遇到病人意见和家属意见相佐的情况,就更要先取得家属的意见,再做进一步的治疗方案。
为什么会这样?
病人病情重,医生只告诉家属而不愿意让病人自己知道,存在一个病人接受能力的问题,即心理承受能力和抗压能力,比如,病人经过一系列检查被查出患了癌症,医生一般都会先告诉家属,说明病人真实的病情而对病人隐瞒,当然,如果病人真的是一个乐观、豁达、积极、向上的人,有较大的心理承受能力,那么,医生也可能把情况告诉他(她)本人。在现实中,绝大部分人在得知自己患重病(特别是癌症)是很难面对、接受的,正因为如此,医生就宁愿选择告诉家属而对病人隐瞒。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权利主体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即,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同时不排除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在病人不能行使或不宜行使主体权利的时候,家属代为行使。
因此,医生在认为病人不宜行使主体权利(知情权)的时候,不告诉病人具体的病情,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并且,在现实中,医务人员经常会遇到家属意见与病人本人意见相佐的情况,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自己想剖宫产而家属想顺产,比如需要做手术而家属不愿意导致死亡,比如医务人员为抢救患者没有(不在场)取得家属签字,但因为病情紧急做了抢救,事后家属不承认、不愿出医疗费,等等等等,类似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也逼迫医务人员在做病情告知、做检查、做治疗、做手术的时候,一定要取得家属的意见再做定夺。同时,对于那些重病人,如果医生仅仅告诉了病人自己而没有告诉家属,或者说对于这些危重病人没有做到对家属告知(没有取得家属同意),然后医生做了抢救治疗和手术,从法律上讲,患方可以说患者是在意识不清情况下的意见,而医院是很难证明患者当时的具体情况,意思是说,对于重病人,医院如果仅仅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而没有取得家属的同意做了治疗,医院会存在法律上的风险,由此,也造成了医院在告知病情做治疗手术之前,必须先取得家属的意见。
当然,对于那些危重病人甚至是神志不清意识模糊的病人,医生当然是把病情告诉家属,在取得家属意见以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总之,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作为权利主体的病人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但在现实的医疗大环境下,患者本人往往并没有自我决定权,行使不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这,也是现实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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