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合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7322023-08-27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简述旅客群体的类型及其定义和不建议对间接群体补偿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简述旅客群体的类型及其定义以及不建议对间接群体补偿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群体类型
一般来说,社会学把群体分为五类:
(一)初级群体与次级群体
所谓初级群体又称为直接群体、基本群体或首属群体,指它的成员相互熟悉、了解,是以感情为基础结成亲密关系的社会群体.典型的初级群体有家庭、邻里、朋友和亲属等等.
所谓次级群体,又称间接群体或次属群体,指的是其成员为了某种特定的目标集合在一起,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结成正规关系的社会群体.典型的社会组织,学校、企业和政府部门等等.
(二)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
正式群体是指具有正规化制度,其成员间的互动采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彼此间关系并没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非正式群体,则恰恰相反,群体成员之间通过经常性的自由交往,形成了一些不言而喻的规范和角色期望,大家自然地结合在一起.
(三)内群体与外群体
所谓内群体,指成员对其有团结、忠心、亲密及合作感觉的群体,成员在心理上自觉认同并归属于这个群体.一般而言,人们的日常生活大多是在内群体中进行.所谓外群体,泛指内群体成员以外的其他任何别人的结合.
内群体和外群体常常相互隔离,乃至处于对立的地位.当彼此有严重的利益冲突时,比较容易导致抵制、争斗,甚至是侵略等行为.
(四)所属群体与参照群体
所属群体是成员身份所属的群体.它规定着成员的身份及其日常活动.
参照群体是指某些人或群体被当成自己的参照对象,作为自己模仿、学习的榜样,参照群体一般是与所属群体同类的群体.有时,根据成员的不同需要,参照群体也会形成不同的参照群体,同一参照群体在不同时期的意义也会有所不同.
(五)血缘群体、地缘群体和业缘群体
群体中的成员是以血缘或生理联系而形成的群体叫做血缘群体,包括家庭、家族、氏族、部落、部族等等具体的形式.
群体中的成员基于空间或地理位置关系而形成的群体叫做地缘群体,包括邻里、老乡、民族社区等等具体形式.这种群体的出现晚于血缘群体.
群体中的成员是以劳动与职业间的联系而形成的群体叫做业缘群体.这类群体出现是生产力日益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阶级社会逐步产生的结果.
群体类型
一般来说,社会学把群体分为五类:
(一)初级群体与次级群体
所谓初级群体又称为直接群体、基本群体或首属群体,指它的成员相互熟悉、了解,是以感情为基础结成亲密关系的社会群体.典型的初级群体有家庭、邻里、朋友和亲属等等.
所谓次级群体,又称间接群体或次属群体,指的是其成员为了某种特定的目标集合在一起,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结成正规关系的社会群体.典型的社会组织,学校、企业和政府部门等等.
(二)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
正式群体是指具有正规化制度,其成员间的互动采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彼此间关系并没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非正式群体,则恰恰相反,群体成员之间通过经常性的自由交往,形成了一些不言而喻的规范和角色期望,大家自然地结合在一起.
(三)内群体与外群体
所谓内群体,指成员对其有团结、忠心、亲密及合作感觉的群体,成员在心理上自觉认同并归属于这个群体.一般而言,人们的日常生活大多是在内群体中进行.所谓外群体,泛指内群体成员以外的其他任何别人的结合.
内群体和外群体常常相互隔离,乃至处于对立的地位.当彼此有严重的利益冲突时,比较容易导致抵制、争斗,甚至是侵略等行为.
(四)所属群体与参照群体
所属群体是成员身份所属的群体.它规定着成员的身份及其日常活动.
参照群体是指某些人或群体被当成自己的参照对象,作为自己模仿、学习的榜样,参照群体一般是与所属群体同类的群体.有时,根据成员的不同需要,参照群体也会形成不同的参照群体,同一参照群体在不同时期的意义也会有所不同.
(五)血缘群体、地缘群体和业缘群体
群体中的成员是以血缘或生理联系而形成的群体叫做血缘群体,包括家庭、家族、氏族、部落、部族等等具体的形式.
群体中的成员基于空间或地理位置关系而形成的群体叫做地缘群体,包括邻里、老乡、民族社区等等具体形式.这种群体的出现晚于血缘群体.
群体中的成员是以劳动与职业间的联系而形成的群体叫做业缘群体.这类群体出现是生产力日益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阶级社会逐步产生的结果.
“是否应该给下岗工人的困难群体补偿?”
不是是否给?必须给!!!不只是困难群体,全部都应该给!下岗工人为祖国工业企业建设,付出了自身,做出了贡献,不能伤了他们的心啊!
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所什么事都是有规矩的,拆迁过程也是如此,程序如何履行、手续如何齐全、补偿如何合理,这就是法律规定的意义所在。然而实践中,拆迁方不顾法律法规而违法操作现场比比皆是,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为被拆迁户们谈一谈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猫腻是什么。
一、征收主体猫腻
1、法定批准机关:
(1)农村集体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一)(二)(三)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即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机关: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有这两级政府具有征收资格。
(2)国有土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即国有土地征收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
2、实施单位
(1)农村集体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即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单位:区县级人民政府。
(2)国有土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即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二、以何名义(项目)可以拆迁
1、集体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国有土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补偿的猫腻
1、集体土地房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即宅基地补偿费。
(2)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2、国有土地房屋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示:中国毕竟地大物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哪个地区到底补偿多少,但是拆迁补偿是有原则性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款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也就是说不论拆迁办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人头补偿,都要保障被拆迁人在同等地块享受到原房屋面积,这也是最低补偿标准,如果低就是违法毫无意义。
关于简述旅客群体的类型及其定义和不建议对间接群体补偿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