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评审 专家建议?土壤污染处罚等级

励志人生- 2023-07-22 02:54:00

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评审专家名单

style="text-indent:2em;">很多朋友对于土壤评审 专家建议和土壤污染处罚等级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土壤污染处罚等级
  2. 塔吊施工方案评审需要地勘参加吗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有哪些
  4. 2021年河南省农业类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土壤污染处罚等级

1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5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6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7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8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0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2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17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20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1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十四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2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25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塔吊施工方案评审需要地勘参加吗

塔吊施工方案评审过程中,地勘单位可以参加,但是否需要参加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塔吊施工方案需要考虑到地基的承载能力、土壤稳定性等因素,因此需要进行地勘勘察。地勘单位可以根据现场情况提供技术建议,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如果存在与地基有关的问题,地勘单位的意见会对方案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总之,在塔吊施工方案评审过程中,地勘单位可以参加并提供技术支持,但是否需要参加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施工方案涉及地基问题,建议邀请地勘单位参加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有哪些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首先,机构应该具备一定的法人资格和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检测任务和责任。其次,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能够满足相应的检测要求。此外,机构还需要有一定的管理体系和人员配备,能够保证检测过程的质量和准确性。最后,机构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能够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3.此外,机构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以及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修订,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

2021年河南省农业类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下发新修订的《河南省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条件》),涵盖全省事业单位、涉农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中从事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畜牧、兽医(含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等9个专业的初级、中级、副高级及正高级职称的评审。

其中,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农业机械化专业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师、正高级农艺师;畜牧、兽医(含中兽医)、水产专业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畜牧(兽医、水产)师、畜牧(兽医、水产)师、高级畜牧(兽医、水产)师、正高级畜牧(兽医、水产)师。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条件》,完善了层级设置,将原来的农业系列中高级职称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两个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合并优化,增加初级、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称的申报和评审条件,使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从初级到高级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评价体系。

其中,对县及县以下农技人员给予更多政策倾斜,重点考察评价其农技推广业绩,从制度层面引导农技人员扎根一线、奉献基层,把论文写在大地上。原“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仍作为正高级职称继续保留,但仅限于长期在县乡以下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为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限制,对于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返乡创业大学生、退伍军人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8年以上,在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一步到位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

此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业绩特别突出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修订,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有助于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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