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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2023-09-09
style="text-indent:2em;">今天给各位分享三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建议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办法最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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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类似的情况,包括设计师设计了一个人物形象,但是苦于害怕泄露,甚至不敢给买家看,怕买家看了以后找人仿一个类似的形象出来,不过现在有很多区块链技术的溯源存证平台,可以进行相应的证据存证,如果出现这种问题,可以溯源证实您拥有这个创意的智慧成果,不过仅仅是一个方案和想法,确实不好申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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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如果被侵权,取证时就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这给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了诸多困难。被侵权后如何取证,一直是人们很关注的问题。
根据工作经验,简单说一说。希望大家完善补充。
一.依法主动出击,寻找,保留,制造证据
作为法治国家,我们都已经知道,违法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那么如何使用一定的手段取得希望的侵权证据,首先要明白发过是怎么规定的。下面请看: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限定,确定了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标准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一规定为“陷阱取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依法依托社会力量调查取证、保全证据
“时间戳”是由国家授时中心对权利人取得的数据电文在联网状态下进行认证签发,能确保数据形成时的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故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权利人在取证过程中应保存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确保证据完整性,取证后要在第一时间申请“时间戳”认证,利于法官从取证时间与申请时间上判断证据内容是否被篡改。同时要保留购买的侵权物品实物、票据等,方便法官综合其他证据判断“时间戳”证据的效力。
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使用电子“时间戳”取证系统保全证据。电子“时间戳”取证系统可为通话录音、手机录音、拍照、摄像、网页浏览等电子证据向国家授时中心申请签发“时间戳”电子印章。例如,在一起网络平台,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登录某网站购买侵权物品,然后对网页上的购物订单、商品展示图、网店信息介绍进行截图并通过电子“时间戳”取证系统上传至“时间戳”服务中心,“时间戳”服务中心系统调用授时中心的时间对前述电子证据签发“时间戳”印章,证明自权利人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从而将证据内容和取证时间予以固定。“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收费每次10元左右,成本低廉。
三、依法申请公证证据
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应用尤其广泛而频繁,从权利存在及其存在状态到侵权人、侵权行为状态、侵权损害程度,从版权保护到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权益的保护,都能以公证证据来证明。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案件审理中都有公证书的身影,胜诉的案件更是如此。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公证取证主要用以确定被控侵权人和被控侵权物,一般的程序是:对原告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同时对所购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则一般是对进入涉嫌侵权页面的路径、过程以及该页面涉及侵权的全部内容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上述取证方式能直接反映被控侵权物的全面状况以及与被控侵权人(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联系,据此,原告拥有了被告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务资料、产品等进行证据保全,以进一步查明被告所涉侵权数量和利润等。
四、依法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
五、依法利用第三方网络取证保全平台
第三方网络取证保全平台可以对公民和法人提供有关互联网数字原创版权存证、知识产权存证、网页侵权取证、视频侵权取证等保全服务,将电子数据的司法证明力前置为事前风险防控力,并为将来可能的争议和纠纷提供有证明力的原始证据并出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证书,为知识产权拥有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行业做的比较好的有国信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可以24小时自主取证,操作方便,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
以上从三个大项、九个小项简单罗列了一些取证的策略和方法,还不全面,内容也还很简略,但如果能将这些方法运用得当,大多数知识产权的取证应该能够取得满意的效果。
六、依法鼓励委托书律师调查取证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权利人往往不知如何取证,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把握不准。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到的证据也更加精确全面。知识产权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提交的证据更加注重,采信度也会加大。现在有些法院开始赋予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极大的增强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常措施,是为防止可能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造成证据的灭失或损坏,而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对证据实行有条件的固定或保护。证据保全分诉前证据保全与诉中证据保全两种,诉中证据保全,在各类民事诉讼中都可以适用。我国在《商标法》、《专利权法》、《著作权法》等法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八、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诉讼的同时,可以提出调取证据申请,通常包括: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符合证据调查范围,符合法定情形,同时也要注意举证时限。
九、依法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请大家补充完善!
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
第一类是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离婚的财产纠纷、恋爱引起的财物纠纷、抚育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纠纷、析产纠纷、分割纠纷、赔偿金、补助金、保险金纠纷。
第二类是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代管纠纷、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换房纠纷、退出强占公房纠纷、拆除违章建筑纠纷、房屋附着(定着)纠纷等。
第三类是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受领纠纷、分享遗纠纷、确认丧失继承权纠纷。
第四类是债务纠纷。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抵押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贷款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追还定金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帐务纠纷等。
第五类是人身、财产权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坏赔偿纠纷、追还财产纠纷、违约金纠纷、要求消除危险纠纷、恢复财产原状纠纷、排除妨碍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纠纷等。
第六类是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界址纠纷、宅基地附着(定着)物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
第七类是相邻关系纠纷。包括采光纠纷、通风纠纷、通道使用纠纷、排水纠纷、排队竹木妨害纠纷、噪音纠纷等。
第八类是其他财物权纠纷。包括山林纠纷、水利纠纷、树林、竹园产权纠纷、财物权属纠纷。
第九类是人身权纠纷。包括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侵犯荣誉权等引起的纠纷。
第十类是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等。
第十一类属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包括选民资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撤销死亡宣告、
撤销失踪宣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无主财产、不服指定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
第十二类是上述十一类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事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细分法律保护对象。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因此,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商标法、专利法随之产生。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对于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出租权的保护,应该被视作一种独立财产权,减少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明确知识产权的立法权,应该由国家制定。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领域属性,一般都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划分界限,因此,应该由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专利申请费用等作出统一规定。国家还应该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解决程序及费用征收方面作出规定,按照相关原则对于地方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清理;
第三,完善知识产权的审判组织机构,加大审判官的培训力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也在逐渐增多,必须在高级法院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机构,同时加强对审判观知识产权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审判官的专业技能水平,从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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