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因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被法院查封了,债权人应当如何追回欠款

励志人生- 2023-08-06 10:04:58

多人起诉同一债务人,执行财产该如何分配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债务人因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被法院查封了,债权人应当如何追回欠款的一些知识点,和股东股权争议解决办法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合伙开公司,如何巩固控制权,分配公司股权
  2. 债务人因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被法院查封了,债权人应当如何追回欠款
  3. 如何破解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虚假报价
  4. 公司股权能不能继承公司股权如何继承

合伙开公司,如何巩固控制权,分配公司股权

感谢邀请,巩固控制权除了股权你要控制公司以外,还要在人事与财务两方面才能更好的控制公司,比如说公司文化的制定,一个优秀的企业家首先是一家企业的灵魂,然后人事的罢免与提升权要掌控,不是仅有股权就可以高枕无忧的控制公司。

股权体现在在股东会投票与选举权,但是需要董事会来执行,但是初创公司与规模较小的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所以执行董事的权利要包括人事任免权。

财务的安全是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在财务上要把我好财务的支出与收入等各方面的风险,比如说资金使用权限的设定,审批权等。

把握好,股权比例,人事任免与财务控制权就可以把握公司,个人建议,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债务人因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被法院查封了,债权人应当如何追回欠款

债务人的财产因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被法院查封的,债权人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保全债务人的其它财产,如无其它财产可代保全的,也可以对已经被查封的财产权办理轮候保全手续,以确保诉讼后能尽早追回欠款。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如何破解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虚假报价

很明确的告诉你,防止A虚报价格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实务当中出让股东为了刻意将交易股权固定转让给第三人,多半会事先在拟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当中虚假载明交易股权价格,同时另外再签订一份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以此达到规避股东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但是有证据证明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那么出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效力应当归于无效。

比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外终字第0011号,姜文松与李国柱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出让人与受让人就是按照这种情况实际操作,但是最终被高院认定为协议无效!

该案当中裁判理由部分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马红其、姜某已于2009年7月25日商定以1:1.8的价格转让股权,即马红其以27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50万元股份转让给姜某,但马红其在同日给李国柱的通知中,却告知转让价格为450万元(转让比例为1:3)。马红其、姜某还商量按照1:3的比例通知其他股东,避免其他股东按照实际转让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为了制造按照450万元转让股权的假象,2009年8月25日,马红其、姜某签订了转让价格为450万元的协议,但马红其、姜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承认实际转让价格为270万元,马红其多收的180万元只是在帐面上走一下。上述事实有马红其、姜某在公安中的笔录及相关汇款凭证加以证明。马红其、姜某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转让股权合同,隐瞒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损害了新世纪公司股东李国柱的优先购买权,应认定马红其、姜某于2009年8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综上,虽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本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实务当中一般都不太容易有直接证据揭穿出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这是实务当中最大的一个难点。

公司股权能不能继承公司股权如何继承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投资入股所享有的权利除了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外还有分红的权利,那么这部分的权利既可以视为财产性权利。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对于股权继承部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即可凭死亡证明等材料,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变更公司被继承者股东名称,将继承人重新登记入股东名册、章程。

对于拒不配合办理且没有正当事由的,继承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要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并且享有合法的股东权利。从实务工作来看,一般公司章程当中对于股东继承的问题基本是没有规定的,所以也建议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应当将股东继承的问题纳入章程当中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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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所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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