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与申请书的区别(申请不予批捕的文书怎么写)
12592023-08-21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不予逮捕继续侦查是好事嘛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公安厅不建议批捕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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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谓好坏。不予逮捕,继续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在原调查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重播回警局进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在原调查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重播回警局进行补充侦查。然而,审查程序已被取消。
先说说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其他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
首先要科普一点的就是,
逮捕并不是指犯罪嫌疑人一定有罪,
而是指有一定的证据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当然,最终定论由法院判决),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比如可能会逃跑、串供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拘留和逮捕的关系
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是30天,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需要被逮捕,案件需要进一步侦查的,公安机关需要在30天内提请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总共37天,如果批准逮捕,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也就是说,拘留和逮捕是两种刑事强制程序,他们都是以暂时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为手段,都是在看守所进行。对于已经判决有罪的当事人,大部分的刑罚都是在监狱执行。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经历先拘留、后逮捕的程序。在实务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但是公安机关直接将其移送审查逮捕(不拘直捕)、甚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不捕直诉)的情况依然存在。
逮捕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不代表一定有罪
但是请注意,逮捕本身不代表嫌疑人一定犯罪,仅仅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有罪,还需要等待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
宋喆:被拘留14天后被检察院批捕
典型案例如近期的宋喆因为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宋喆先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被拘留14天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背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钱宝张小雷:被刑拘37天后被批捕
而南京钱宝网非法集资案,张小雷也是在刑事拘留37天的当天,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这种在限定刑事拘留最后期限作出批捕决定的情况经常发生,我印象中去年年底有两个案子是在37天当晚拿到了不批捕决定,当晚取保放人,也有不少案件是在第37天收到批准逮捕的通知。
这种等通知的感觉其实很煎熬。(题外话)
而逮捕之后的时间,一般规定是两个月,如果经过批准,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甚至可以达到15个月以上。
检察院会在什么情况下批准逮捕?
通常情况下,逮捕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
题主的提问,应该就是指侦查阶段的逮捕,前面已经比较清楚的讲了,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会根据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材料,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该份材料,要具体说明犯罪嫌疑人需要被逮捕的理由,比如说嫌疑人有社会危害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对社会秩序还有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干扰作证、串供等。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社会危险性是关键审查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79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第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特别是如果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应该逮捕;
第三,社会危险性条件,不逮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因为在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认定有罪,这也符合疑罪从无的要求,因此,在审查逮捕环节,社会危险性条件是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重点审查内容。
即便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当事人,如果不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同样可以不采取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比如属于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等。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第六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大家可以手动自己去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既然是审查批捕,审查结果既有可能是批准逮捕,也有可能是不批准逮捕。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包括:
1.认为当事人可能有罪,但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而不批准逮捕
比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罪行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而不予批捕。
3.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实践中,很多案件本来就是不构成犯罪,但是检察院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理由不逮捕,同时,如果以改理由不批准逮捕,侦察机关一般是需要继续侦查的。如果在后续的继续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犯罪证据,当事人依然可能会被起诉。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经过简单侦查,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检察院并非都会批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不批准逮捕,有几种情形。
第一:绝对不捕:比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罪特告死”情形,不仅不批准逮捕决定,还要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比如,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犯罪,包括刑事年龄不达标、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还有就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
第二:存疑不捕(证据不足)。比如,只有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一个孤证,或者只有间接证据,再无其他证据。虽然有证据,但是非法取得。还有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解释清楚。共同犯罪供述互相冲突。以及只能证据发生了犯罪,但不能证明是谁干的。
第三: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捕。没有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可能,也没有毁灭证据,干扰作证的可能。
第四:无逮捕必要性不捕。属于预备中止犯,或者初犯,从犯、胁从犯,且犯罪后悔罪,积极弥补。防卫避险过当的。过失犯罪很后悔,积极弥补,跟受害人达成和解和谅解。
身体疾病有严重,孕妇、家里有幼儿。
未成年人悔罪,社会愿意帮教。七十五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不适合关押。
题主问的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人都会有相同的疑问。下面我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逮捕制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1.应该明确观点:不予逮捕绝对不等于无罪!!!
2.逮捕条件包括(1)事实证据条件、(2)刑罚条件和(3)社会危险性条件。
通俗来说,事实证据条件要求必须有证据证实发生了犯罪事实、该事实是这个嫌疑所为且这些证据经查证属实,这是批捕的前提,不符合这个条件的,不用评价后面的条件,将会作出存疑不捕。注:侦查机关可以复议、复核,也可以补充新的证据重新提捕;
刑罚条件是指必须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可能被批捕。比如,醉酒(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是拘役6个月,一般不会批捕。(取保候审期间严重违反取保规定的,可批捕!!)
社会危险性主要就是看嫌疑人是否有羁押必要性。比如曾经故意犯罪,犯罪后有自杀,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的,一般就说明有逮捕必要性;一些如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罪(轻伤),达成何解取得谅解的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以没有逮捕必要性作出不捕。
3.回到本题,无论是证据不足或者没有逮捕必要性作出的不捕,特别是被取保候审的,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配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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