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允许购房者协商,这公平合理吗

投稿- 2023-08-21 20:43:53

为什么要收回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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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哈尔滨适合买房吗为什么
  2. 目前住的公租房,应不应该选择买房
  3. 有购房合同和发票,因为手续费太高不想办房本了,会有什么后果
  4. 为什么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允许购房者协商,这公平合理吗

哈尔滨适合买房吗为什么

哈尔滨的房子,现在还能买吗?我的回答是不要再买了!毕竟现在大环境不好,楼市已经开启下跌模式,房子不好卖了,而且哈尔滨的房价已经透支,观望一段时间最好。

哈尔滨的房价有个比较离谱的现象,就是哈西、群力和松北飞快上涨,这一轮房价涨势从2016年下半年启动开始到现在不到两年,房价基本翻倍了。但是相比之下,老城区除了学区房之外,基本没涨多少,这样形成了严重倒挂。

圣.索菲亚教堂

哈尔滨的精华,全在老城区,比如中央大街,秋林,医大一院,哈站,哈工大等等。哈西群力新房房价几乎是这些中心区二手房房价的二倍,这是极不正常的。

东北目前经济遇到了困难,就业机会少,人口外流严重。哈尔滨因为是省会,一方面本市人口往南方流出,一方面全省各县市有能力的人来这里买房,此长彼消之下,哈尔滨人口略有增长,但也是强弩之末。最关键的是,就业机会少,工资低,支撑不了目前高高在上的房价。

哈尔滨的房子还有一个比较坑爹的地方,就是得房率太低。前几天我去了恒大的一个盘,近110平方米,才二室,在南方,3+1室都有可能了!按使用面积折算房价的话,哈尔滨的新房房价真的高得吓人。

现在炒房时代已经过去了,不少城市的房价现在已经像堰塞湖一样,高高在上,岌岌可危。客观地说,哈尔滨的房价在省会城市中不算排头兵,但是也有泡沫了,所以,目前在哈尔滨买房真的要慎重,如果为了孩子上学,那么老城区二手房还可以考虑,毕竟好的学校还是在老城区。

其实无论居住还是投资,现在都不是买房最好时机,以免站在高位成接盘侠,不但哈尔滨,基本所有城市都这样。观望吧,别着急出手!

目前住的公租房,应不应该选择买房

主要看你经济条件,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购房,如果条件不好,不建议买房。同时还要考虑小孩读书的问题,公租房都有配套的学校,一旦买房,就有不同的读书政策,比如重庆各个区县要求不同,沙坪坝区要求积分,渝北区的要求比较奇葩,要求要么三对口“户口、住房、居住地对口”如果是户口不在渝北区,就属于外来人员,外来人员有个奇葩的要求,就是你的在渝北区要么开店,要么在在渝北区买保险,如果你是渝北区居住的外来人员,但是公司购买保险是在其他区县,是没办法让还在在渝北区读书的。让你回老家让小孩成留守儿童。(感觉到渝北对于外来人口的深深恶意!)

房子和土地一直是中国人最看重的,现在很多城镇人口是没有土地的,就剩下房子了,如果条件允许吗,建议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我在公租房住过,不过说公租房不好,公租房政策很好,给我们买不起房的人很大的帮助,但是里面人员太复杂了,哎,当时小区养狗的太多,晚上不敢出门,怕走狗屎运!

有购房合同和发票,因为手续费太高不想办房本了,会有什么后果

购买房屋后是否办房本,不办是否有影响?

答:房屋房本是房屋产权的代表,是日后房产市场交易变更产权的有效凭证。虽然购房合同和发票也受法律保护购房手续,但是不能做为房屋产权变更的第一证件。另外如果不办理产权登记,不交相应契税,后期交易可能受地方政府政策限制,例如房屋购入不满5年需要交一定税费,虽然这些费用按规定是由购房人承担,但也打消其积极性。下面是相关解释,你可以看下。

满五是指房产证或契税票从出证时间开始计算,时间满五年或超过五年。

唯一是指以家庭为单位,有且仅有一套住房,其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为什么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允许购房者协商,这公平合理吗

在新建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两个主体,购房者与开发商完全处于不平等地位,购房人除了选房权和在价格方面享有部分议价权之外,对于其它合同条款根本没有讨论协商的余地。开发商滥用其支配主导地位,一切从利己主义出发,单方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霸王条款,迫使购房人被动接受,即使购房人对此提出异议,开发商往往也会以合同条款已备案为由加以拒绝,这样达成的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原本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均制订了网签格式合同,这个合同文本比较规范,也是相对公平的。但是开发商为了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通常会增加一些补充条款或者对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将开发商的一些法定义务范围缩减,甚至采取一些模棱两可、李代桃僵的做法,规避风险,逃避责任。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备案时间拖延

新建商品房买卖实行网签、备案制度,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在网签合同之日起30天内,到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但实际上,没有几家房地产公司能做到,推迟几个月甚至一年才进行备案的都有。

2、办理产权证时间拖延

房屋产权证通常都是由开发商代办,依照相关规定及网签的合同条款内容,开发商应在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妥产权证。但是,在开发商的补充条款中,办证时间被随意延长,有的改成交房之日起不超过210天,远远超过法定时间。

3、恶意缩短质量保修期

如果说对于备案及办证时间拖延,开发商还可以以政府部门排期为借口,购房人尚可接受的话,那么违法缩短房屋的质量保修期,则令人深恶痛绝。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但是,不良开发商却可以堂而皇之的在网签合同中将屋面防水保修期缩短为3年,厨房卫生间防渗漏保修1年,装修工程保修1年,供热供冷系统保修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这个保修规定比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大幅缩短了40~50%,这样明显违法的合同条款竟然能够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审核,实在是匪夷所思。

4、精装修房逃避保修责任

国家推行商品房精装修出售,目的是为了解决装修对房屋结构的破环、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以及噪声扰民问题。既然是精装修交房,开发商就应该对最终的精装修房的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责任。但是,实际操作却并非如此,开发商往往会将房屋买卖合同分解,购房人与开发商的网签合同仍是毛坯交房,而装修工程需要购房人与一个开发商提供名字、不知在哪里的装修公司签订蒙面装修合同(购房人根本见不到装修公司的人),并被要求授权装修公司代收房。这样一来,毛坯房没有直接交给购房人,存在质量问题可能被掩盖,而精装出了问题,开发商又可以甩锅给装修公司。出了质量问题,可能就会踢皮球,最后受害的是消费者。

5、交房标准模糊不清

精装修的交房标准按照规定,应在合同附件中列明,但是,开发商却有意模糊装修标准,样板间清一色大品牌,可交房标准中却不指定品牌,这样就给日后的猫腻留下了空间,最后的交房标准,往往偷梁换柱,使得原本3000元的装修标准,最后可能变成了2000元,甚至1000元的装修标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也是精装修房饱受诟病的地方。

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势在必行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监督开发商认真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应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合同条款的主要责任,尤其是开发商报备的合同条款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应当予以删除。对于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应当责令修改。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尽量完善统一的合同格式条款,对一些关键条款可以增加选项,严格限制开发商随意修改格式条款。同时合同备案机关也应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手续,落实法定备案、办证时限,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对于精装修房,国家也应尽快制定相应规范或标准,明确由开发商承担精装修房的最终质量保证责任。对于开发商随意缩减法定质量保修期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落实质量保修的主体责任,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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