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生穿裙子(你觉得男生穿裙子)
7312023-08-29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音乐界是如何定义抄袭的大家如何看待歌曲抄袭的行为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音乐抄袭怎样认定专家建议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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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也搞流行音乐创作,个人觉得和声、编曲抄袭也属于抄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本质和旋律抄袭起到了相同的作用。现在的流行乐创作中主音旋律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和声和编曲。最简单的例子就是王力宏的《龙的传人》,以现在大家的欣赏角度来听李建复版的《龙的传人》已经不好听了,因为老版本的编曲和声已经不符合现代人的口味,片面的讲就是有点呆滞没有动感了,可王力宏的《龙的传人》为什么那么多人还在听呢?原因很简单就是编曲的时髦感。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编曲的重要性在当代流行乐中的重要性已经和作曲持平,甚至超越了作曲的比重。言归正传,既然编曲是这么重要的东西,那您说我们可以随便的让别人用自己的和声和编曲来填主旋律吗?当然不行,因为和声和编曲也属于我们创作中辛勤劳动的果实。可悲的是内地大多数音乐人都在钻这个空子,本来很土的一首歌,抄袭了某首国外金曲的编曲后摇身一变就成了下载量最高的当红歌曲,大家小巷都在放。听过原曲的人都觉得这首歌好像在抄袭原曲,但剽窃者却堂而皇之的拿着两首歌的旋律进行对比来告诉你他没有抄袭,根本不提编曲的事,也没有多少人懂得编曲也是要花心思才能创作出的东西,所以很多网络歌曲也可以苟活在这个没人关心编曲的时期中。不过我相信若干年后等到大家的鉴赏层次到了一定高度后,等到大家都意识到和声和编曲都属于创作的重要部分后,相信没有什么歌可以再这样肆无忌惮的偷别人的和声和编曲了。很多红的发紫的说唱歌曲为什么那么好听呢?没有主旋律却那么好听仅仅是歌词好吗?当然不是,是因为它的和声和编曲作的优秀。试想下,倘若你直接拿某首经典歌的伴奏重新填了词和旋律后再拿出来唱给大家,然后向大家说这个歌完全是你创作的,会有多少人认同呢?如果这都无所谓那本人也早就成一流作曲家了,呵呵。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您如果想问怎样才能钻这个空子,那我建议您剽窃和声和编曲的时候尽量不要找大家太熟悉的歌,而且剽窃时稍微做一点点修改就好了。王蓉的《爸爸妈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空子钻的非常成功,基本原封不动的把“黑眼豆豆”的《theaplsong》的伴奏拿来用了,成为了N多歌迷追捧的经典曲目,将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发挥的淋漓尽致。。。。。
翻唱侵权需要分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过期或者没有版权保护,那么就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翻唱的音乐作品受到版权保护,那么就需要得到原著作者的许可或者支付版权使用费才能进行翻唱。否则,翻唱将被视为侵犯版权。此外,如果翻唱超出了公平使用范围,例如商业用途或者未经授权进行的二次演绎,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要确定翻唱是否侵权需要考虑原作品的版权情况、使用情况和使用方式等多个因素。
法律上是有办法惩治歌曲抄袭的,作为一个音乐从业人员,他希望歌坛能有更多的原创,而他公司做的每一张唱片,也都尽量避免相似,对于民间的揭发抄袭行为,宋柯称法律上虽没有明确的反抄袭条文,但如果被抄袭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还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去讨回公道。
关于音乐作品的抄袭问题,行业内一直有一种说法认为如果连续8小节音乐相似或每个小节里有四分之三的音节相似便可判定为抄袭,但该说法并无官方认证,也无法律明确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对音乐抄袭曾经做过这样定义:
“音乐抄袭是指将他人音乐作品或者音乐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权利的行为。”
但是音乐作品的构成具有复杂性,除非完全一样的照搬照抄,否则很难认定怎么样的行为是将“片段窃为己有”,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质疑抄袭的一方往往都能够指出自己的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的区别。
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在判定抄袭行为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时,主要是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即被控侵权人曾接触过原告作品,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同时被控侵权人无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即可认定其作品侵权。
“接触”一般很容易证明,只要是已经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被控侵权人多会被推定完成了实际“接触”。
但在实务操作中要证明两首歌曲存在实质性相似却并不简单。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音乐作品构成的各因素,如旋律、节奏、编曲、和声等,并以一个普通听众的视角来判断音乐的实质性相似程度。但在特别复杂的情境下,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也会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程度做出鉴定,并以鉴定结果作为判断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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